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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1/16 |
財報不實民事損害賠償案例解析
摘要
證券交易法對於財報不實訂有民事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文透過一則法律案例,進行案例研習,就財報不實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之法律爭點進行分析與探討,讓學生可瞭解其規範原理,培養學生精確適用抽象法律規範於具體案例之能力。
本文目次
壹、序言
貳、案例事實 參、解析 肆、結語 本文試讀
壹、序言
財報不實是證券市場常見的不法情事。雖然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0條之1針對財報不實民事損害賠償設有規範,但如何掌握法律規範重心,將相關的理論學說應用於實際案例,實為研習證交法之困難所在。本文將以一則法律案例,進行案例研習,就財報不實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之法律爭點進行分析與探討,以培養學生精確適用抽象法律規範於具體案例之能力。
貳、案例事實
X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生產及批發之上市公司。甲自110年1月10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擔任X公司總經理,自同年6月21日起至112年7月20日止,擔任董事長;乙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擔任協理兼財務處長;丙為X公司董事。丁、戊二人與Y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系爭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X公司於110年間營收下滑,為美化財務報告,甲與乙竟合謀、分工,自110年3月起至111年8月止,由X公司向紙上境外公司虛偽進貨,以虛偽三角貿易之方式,藉以創造X公司之營業收入,掩飾虧損及營收下滑幅度,並據以製作及公告110年第3季、110年度全年度、111年第1季、111年上半年度、111年第3季等財務報告(下合稱「系爭財務報告」)。嗣X公司因系爭三角貿易事件遭檢調搜索,該公司於112年12月20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該重大訊息,翌日經媒體廣為報導,X公司股價因而大跌,造成投資人損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經受害投資人依法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提起團體訴訟。
被告甲與乙則以:原告就授權人信賴系爭財務報告而買賣或繼續持有股票之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害因果關係,未盡舉證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丙則以:財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出具無保留意見,其善意信賴會計師之專業,就財報不實無庸負責等語,資為抗辯。丁、戊二人與Y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則以:會計師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業務,有其獨立性,苟有故意或未盡業務上注意義務之行為時,由其個人負責之特殊性。是會計師事務所與會計師丁、戊二人查核簽證業務所致之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尚屬無據。且丁、戊二人查核X公司財務報告,並無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義務,並已善盡注意。 試問:一、證交法第20條、第20條之1規範之責任主體為何?本件被告等人是否均應依上開條文規定負責?二、X公司110年第3季至111年第3季之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三、原告之授權人所受損害與系爭不實財務報告間,有無交易因果關係、損失因果關係?四、原告之授權人所受損害,應如何計算?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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