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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1/26
婆婆與外配媳婦爭奪子女


摘要
  以日常生活偶見之婆婆與媳婦爭奪監護權為例,說明親權、監護等相關概念。




本文目次
壹、爭點
貳、解析
參、結論


本文試讀
壹、爭點
  一、離婚時由父親任親權人,父親死亡後母親是否當然為子女之親權人?
  二、父親死亡前得否以遺囑指定由祖母擔任監護人?
  三、祖母得否請求改定監護人?
  四、本件委託監護是否可行?

貳、解析
一、 離婚時由父親任親權人,父親死亡後母親是否當然為子女之親權人?
  112年憲裁字第5號裁定略以:「本件聲請之前提爭執,係祖母與母親間之停止親權爭議,在我國現行法制下,父親無法行使親權時,母親係唯一親權人,祖母尚無主張親權之餘地,除非母親有法定停止親權事由,並經依法宣告停止者,否則祖母依法尚難逕行主張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來考量由誰行使親權」,本裁定憲法法庭雖以8票比7票裁定不受理,但主張應受理之7票有認為:「美國、加拿大與歐洲人權法院就已經有承認,長期實際養育孫子女之祖父母亦擁有憲法所保障之親權行使地位,進而根據子女最佳利益與生父(母)之親權進行衡量,甚至最後將親權判給祖父母之先例」。亦即,祖父母只要長期養育孫子女,即有取得子女親權之可能。
  然則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089條定有明文,且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倘因離婚而約定子女由一方任親權人,僅他方之親權一時停止而已,不因離婚而喪失。倘任親權之一方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依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當然由他方任之。因此離婚時約定由父親任親權人,於父親死亡後母親當然為子女之親權人,如果祖父母只要長期養育孫子女,即能取得子女之親權,將造成先搶先贏之情形。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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