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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1/27
第三人救助與客觀結果歸責


摘要
  介紹德國法上所謂「救助者損害」之相關議題,說明客觀歸責理論於此之適用。




本文目次
壹、問題意識
貳、第三人自我危險與客觀歸責
參、結論


本文試讀
壹、問題意識
  開頭案例涉及所謂的「救助者損害」(Retterschaden)。一個具有構成要件意義的實害或危險結果乃是被害人(即救助者)認識到特定事件歷程對於自身法益的侵害或危險,依舊在該危險的作用範圍對他人施以救助,進而發生傷害或死亡結果。依向來的看法,行為人所創造的危險情境作為一項促因(Veranlassung),使被害人決定實施一個具有風險的救助行為。又在此種動機惹起的條件下,行為人(初始肇因者)與被害人(救助者)之間的責任領域該如何界分(Abgrentzung der Verantwortungsbereiche),即是客觀結果歸責的爭點所在。再者,救助者可略分為「職業性」與「非職業性」兩種,本文分析以前者類型為主,合先述明。
貳、第三人自我危險與客觀歸責
  在第三人自我危險的案例類型,可以是行為人經由違法行為引起被害人實施自我危險,例如甲將持有的管制槍枝隨意擺放,被患有憂鬱症的乙取得且用來自殺。關於乙的死亡結果得否歸責於甲,取決於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之規範保護目的範圍。另一種則是行為人是為他人法益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而此法益干預手段引起救助者決定實施自我危險行為,例如開頭案例的甲在乙宅放火,消防員丙進入火場救人。對此,當救助者為了履行職業領域的行為義務而實施「有意識的自我危險」(bewusste Selbstgefährdung)時,那麼此種行為是否阻斷結果與(致因)行為之間的客觀歸責,至今仍有不少爭議。考慮篇幅因素,以下僅扼要介紹德國實務與學說見解:
  一、德國實務見解
  關於(致因)行為與結果之間的歸責關聯,不得不提及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4年的海洛因注射案確立「有意識的自我危險」的評價基準。首先,過失犯的注意義務違反與預見可能性,甚至是被害人承諾等,不再是說明結果歸責的理據,而是轉向於客觀歸責理論的應用。其次,基於客觀歸責理論的風險思考,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進一步發展出所謂的「參與論證」(Teilnahmeargument),並試著跟參與他人自殺的解釋取得協調。也就是說,客觀歸責的核心命題為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製造與實現,又此種風險乃是指涉他人法益的損害可能性。相較之下,若是由自我危險行為所生的法益侵害風險,則無法契合客觀歸責理論的風險評價,因為此種屬性的風險自始不在不法構成要件的規範射程。於此,在犯罪參與的面向,當共犯不法欠缺一個可依附的主行為時,參與他人自殺的行為即屬不罰;同理,有意識的自我危險或可理解為(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的)主行為,行為人的行為則是帶有促使、使可能或協助等效果的行為促因。既然應自我負責的自我危險自始已經排除作為正犯行為(Täterverhalten)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使得行為人之行為欠缺可依附的對象,結果對其而言便是客觀不可歸責。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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