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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4/24
行政機關處罰行政機關罰鍰?


【摘要】
甲直轄市政府農業局發現甲直轄市政府乙區公所受託管理之丙公園,在未經其許可下,有擅自砍伐、移植或毀損公告列管受保護樹木之情事,認為乙區公所違反甲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保護樹木除具有下列原因之一並經農業局許可外,不得砍伐、移植或毀損:1.罹患嚴重病蟲害。2.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3.危害公共設施。4.危害居家安全。5.其他經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有砍伐、移植或毀損之必要者),遂依同自治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及甲直轄市政府農業局訂定之裁罰基準,處罰甲直轄市政府乙區公所新臺幣5萬元罰鍰。


【關鍵詞】

【爭 點】
行政機關是否得以處罰行政機關?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可否相互處罰?

【解 析】
一、直轄市區公所之地位
地方制度法第5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區(山地原住民區除外)不具公法人地位,區公所是直轄市、市所設置並受其監督,其性質屬地方自治團體派出於各區之地方行政機關。內政部民國99年1月25日台內民字第0990015330號指出,直轄市及市之區設區公所,屬直轄市政府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不屬其內部單位。換句話說,區公所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意思表示,為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區公所並非公法人,惟其屬地方機關,自有當事人能力。

二、行政機關是否得處罰行政機關罰鍰
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其立法理由指出,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法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換句話說,行政罰之處罰對象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至於何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行政罰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亦即行政罰法之處罰對象為行為人,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成為行政罰處罰對象基本上並無太大爭議。至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是否得為行政罰處罰對象夙有爭議,行政罰法第1條立法理由僅指出,以往由於政府行政事務繁雜,為達行政目的,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致行政法規所定之行政罰種類繁多,名稱互異,處罰形式不一,且實務上裁罰時之法律適用與理論見解分歧,常生困擾,不但影響行政效能,且關係人民權益至鉅。中央或地方機關是否為行政罰處罰對象,並不明確。
惟行政罰法第17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其立法理由指出,行政罰法係行政罰之總則規定,應將行政處罰之對象規定明確。中央或地方機關2或其他公法組織3,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時,實務上肯定其有受罰能力而得成為行政制裁之對象,惟仍視法律或自治條例是否將其列為處罰對象而定。為求明確,本條特別加以宣示規定,以免爭議。換句話說,行政罰法第17條之目的在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惟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究否會成為受處罰對象,仍應...(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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