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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9/02
行政法裁判精選──期待可能性原則於交通裁決之適用(之三)


【本文試讀】

【摘要】
本專題以「期待可能性原則於交通裁決之適用」為主題,檢索行政法院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相關裁判,微察期待可能性原則於道路交通行政法領域的適用。鑑於所選裁判中常見期待可能性原則的一般性論述(例稿),爰先通評司法見解,建立應然思維架構 ,再以搜尋所得裁判之實然事實及其所涉處罰規定為基礎,建構基本案型(原告、被告皆不顯名,後者為「交通裁決處」、「交通局」或「公路局監理所」等),接著節錄各該判決有關系爭處分是否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的理由構成,繼之參諸應然思維架構,簡析短評;末者總覽綜述、反思法治。
本專題前期輯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案」、「人行道停車案」、「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案」三種類型,本期續選「原處分撤銷」裁判4則,再輯案型3種,解析點評,以供參考。本專題以「期待可能性原則於交通裁決之適用」為主題,檢索行政法院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相關裁判,微察期待可能性原則於道路交通行政法領域的適用,先後選錄裁判9則,輯有案型6種 ,本期續擇裁判5則,分別簡析點評,最後總結綜述之。
觀察前二期所選裁判,期待可能性原則於交通裁決程序之適用,較多涉及因交通實況致汽車駕駛人難以遵守義務之「事實不能」,另一則出於交通標示(號誌、標誌或標線)設置的不明,致汽車駕駛人無所適從(無可期待遵守義務)。綜觀法院之見解,提要如下:一、系爭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是否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之構成要件,常略未論。二、系爭汽車駕駛人是否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故意或過失,常未詳論,或與期待可能之有無併予論述。上揭犖犖二端,可供檢視本期裁判的比較基礎。又,本期援例不顯原告與被告之名(後者為「交通裁決處」、「交通局」或「公路局監理所」等),裁判理由主要節錄系爭處分是否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部分,併此敘明。

【目次】
壹、引 言
貳、思維架構與論證層次
參、案型建構與裁判簡析
總覽綜述

【本文試讀】

參、案型建構與裁判簡析

案型7:闖越鐵路平交道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778號行政判決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款

【關鍵詞】

【事實概要】
原告於某年月日時分,駕駛某車牌號碼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駛至某鐵路平交道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原告未立即暫停,而仍強行闖越系爭平交道,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4條(前段)第1款等規定,裁處系爭車輛之車主(即原告)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理由構成】
依原告所提出系爭平交道之Google街景圖所示,足見於系爭平交道前之外側車道旁立有鐵路平交道標誌「遵34」(雙線以上電化鐵路平交道用)及閃光號誌,是原告縱使因駕車行駛於外側車道,致未能目睹其他車道地面所繪「近鐵路平交道線」標線及立於中央分隔島上之「警25」(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然就該等鐵路平交道標誌「遵34」及閃光號誌,自非不能注意;況且,斯時於系爭車輛前方之車輛係小型車,亦不致於遮擋原告目睹前方高掛之警示牌(顯示:列車接近中、注意兩方來車)之視線,且客觀上亦非不能聽聞警鈴之響聲,是原告就本件違規事實縱非出於故意,但其應注意,能注意,卻疏未注意,致構成本件違規事實,仍屬「過失」而具備責任條件。
查依系爭平交道之相關標誌、號誌、警鈴及警示牌之設置,並非原告所不能注意,是依客觀情事並參酌原告之處境,顯非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原告遵守前揭規定,是本件自無「欠缺期待可能性」之超法定阻卻責任事由。

【簡析短評】
本件原告違反之規定為道交條例第54條第1款(前段):「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本款規定課予汽車駕駛人於「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時不得「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之不作為義務。本件原告有闖越系爭鐵路平交道的事實,且在警鈴響起、閃光號誌顯示之時,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應無疑問。有待探究者,乃原告主觀上有無可究責性,以及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無可期待其遵守不得強行闖越系爭鐵路平交道之義務?關於後者,本判決明斷「依客觀情事並參酌原告之處境,顯非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原告遵守前揭規定」,應屬確論。問題只是偌此至明可斷之事實,何以需要大費篇幅引用「例稿」 ,以實其說?觀察所及,或許出於行政法院於交通裁決程序中慣於審究系爭罰鍰處分是否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引致違反道路交通規定之受處罰人動輒主張其欠缺遵守規定之期待可能性(本件亦不例外 ),此是否允為運用「超法定」阻卻責任事由之常態,發人深省。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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