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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對拒測酒測之人,逕為強制採血措施?
—唯勳(臺北大學法研所刑法組、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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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酒駕測試區分為吐氣酒測與酒精濃度酒測。前者,交通警察於測試前,會拿礦泉水或漱口水讓受測者漱口,避免口中殘留酒精影響檢測酒精濃度正確性。後者,則聚焦111年憲判字第1號,爭議在於:交警可否對拒絕酒測之人,逕送委託醫院為強制採血措施?111年憲判字第1號【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點出強制採血措施,需區分情況急迫與否、有無陳報檢察官或法院之監督程序以及權利救濟機制。 一、案由源起 聲請人於肇事(自撞)受傷,而無法實施酒測,警方逕自將其送往醫院強制採血,驗出酒精 (註1)反應後檢方起訴。承審法官認為此舉有干預人民基本權的疑慮,於審理期間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並聲請釋憲。 二、111年憲判字第1號意旨 (一)牴觸的憲法權利:人身自由與資訊隱私權 (二)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原則須有鑑定許可書
(三)大法官看法——細緻的區分說(比例原則) 三、與刑事訴訟程序關聯 強制採血措施施性質,與對身體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及身體檢查(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無異 (註6)。身體檢查措施,在德國法依照侵入性(干預嚴重性)具有體系上的區分。美國法則以主動或被動基準論述,以及討論與不自證己證之關聯性。 註1.於飲酒後,少量會經過口中、食道(大量則經過胃、小腸吸收),由肝臟代謝後(平均1小時代謝8-10克酒精,約半瓶啤酒),最後再由腎臟排出。酒精代謝時間約莫6-8小時,大約12小時,大多數酒精會被代謝掉。血液中酒精濃度又稱BAC,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測試100毫克中血液含有多少酒精克數。依照刑法第185條之3規範不能安全駕駛狀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後者當酒機濃度達到百分之0.05以上,會喪失部份工作技能、反應時間變慢、抑制力會比平常差;若達到0.1-0.20%以上,則將出現感覺遲鈍、出現不適當行為,容易感到易怒或悲傷。詳細可參:酒精對人體及駕駛行為影響,交通安全你不能不知道系列(五),交通部道安委員會,2012年10月,頁2-3。 註2.本條項內容: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註3.交通警察在違反受移送駕駛意願,逕行委託醫療機構以侵入身體之器具自其身體組織採取血液或其他檢體,涉及對身體之侵犯,而構成對其身體權之限制。 註4.本號釋字內容認為,血液為等人體體液組織包含高敏感個人資訊(生物資訊重要載體,血液酒精濃度可能成為關鍵犯罪證據),強制採血檢測者資訊隱私權之嚴重侵害,而需有合法的干預授權基礎。 註5.除此之外,若肇事者是因為疲勞、分心、疏忽、躲避異物、車輛故障等肇事,無法僅因拒測或神智不清、昏迷而強制為採血措施。 註6.這強制採血性質上認定,將因美派與德派學者認定體系不同,而有些許差異。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強制採血措施,是一種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屬於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意義下的搜索;在德國法的立法,則認為屬於身體檢查措施,因不同干預強度而有不同規範基礎。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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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身體檢查處分、採血處分、干預性門檻 |
刊名 | 波霸取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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