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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違反機關訂定之分層負責明細表,是否違法?
—巴迪(臺北大學法研所公法組畢,律師高考及格)
內文

一、問題意識(註1):

(一)行政機關為依法創設,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於外之組織體。行政機關為執行公共事務,內部須編制有不同單位與人事,形塑出內部層層分工負責之事務處理框架,而機關首長或主任委員為機關在法律上之對外代表人,其等原則上為機關事務意志之最終決定者,惟有鑑於機關職掌業務繁多、屬性各別,如凡事均須經機關首長或主任委員決行,恐使其業務負擔過多,且可能損及行政效率。是以,於行政作業實務上,各機關多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事務之性質及權責輕重,分層授權,由各層級之單位主管負責決行,俾提高行政效率。

(二)但問題在於,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程序上違反分層負責明細表,將生何種法律效果,此即為詹教授於該篇文章欲探討之議題。

二、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定性:

(一)母法授權依據:在中央應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8Ⅱ (註2);在地方則多見諸於各該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註3)中。

(二)詹教授認為,分層負責明細表,雖有中央或地方法律之授權,然依其規定內容,既旨在處理機關內部事務之決行負責問題,仍應解為行政程序法§159Ⅱ① (註4)之行政規則。

三、行政處分違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效果:

(一)詹教授認為,既分層負責明細表定性上屬行政規則,則行政處分違反分層負責明細表,本質上即在探討行政處分違反行政規則之議題。

(二)又一般而言,因行政規則旨在處理機關內部事務,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故原則上,行政處分違反行政規則不得直接成為處分相對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用以指摘行政處分違法之事由。

(三)但在透過平等原則之解釋,仍可能令原本僅在規範行政機關內部事務分配及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發生外部效力。亦即,行政機關辦理特定業務,若向來依循其所訂定之內部事務分配及處理方式,作成行政處分者,則本於平等原則之拘束,對任何人均應平等適用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自處分相對人角度觀之,其亦可援引平等原則或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請求行政機關依其慣行之內部事務分配與業務處理方式,對其為與其他人相同之處理。若無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所為之行政行為即有可能因違反平等原則而構成違法。

(四)因此,詹教授指出,行政處分違反分層負責明細表是否違法,關鍵在於,此舉是否會對相對人之權益造成無正當事由之差別不利益對待(即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如有,即可能被解為違法;反之,則無。

註1.以下內容主要參考自,詹鎮榮,行政處分違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效果,月旦法學教室,第250期,頁14-17。
註2.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8Ⅱ:「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註3.例如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15Ⅰ:「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註4.行政程序法§159Ⅱ①:「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延伸閱讀】
巴迪、香料,《行政法爭點即時通》,四版,2024年1月,頁1-66、1-67、3-153~3-154

關鍵詞 分層負責明細表、行政規則之外部效力、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處分之瑕疵
刊名 波霸取經
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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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迪(臺北大學法研所公法組畢,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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