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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居家檢疫得否逕提起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巴迪(臺北大學法研所公法組畢,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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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註1) 一、問題意識: 疫情爆發之際,主管機關要求入境者需居家檢疫14天,相對人不得擅自離開檢疫旅館或自宅,否則將受傳染病防治法之處罰。相對人於收受主管機關(註2)之居家檢疫通知書(註3)後,理論上,雖得針對該檢疫通知書,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並聲請執行停止,以確保其人身自由。惟事實上,相對人實際上無法外出,且現行法制下,並無容許以電子方式尋求行政救濟,因此,相對人通常僅能於居家檢疫期滿後,提起書面訴願及行政訴訟。惟訴願期限又僅有短暫之30天(註4),是以如相對人已逾越30日之訴願期間,或根本未在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作不服原檢疫處分之表示(註5),致無從提起行政訴訟上之撤銷訴訟,於此類情形下,得否許相對人轉提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行政處分違法確認訴訟(註6)? 二、實務見解(註7): 本判決區分情形而異其結論。亦即,相對人若未逾越30日之訴願期間,惟因檢疫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時,即得另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行政處分違法確認訴訟;反之,若相對人已遲誤提起訴願期限時,則不得再行提起確認之訴。以符合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之要求。 三、學理評析: 林教授於文章內主要指出以下幾點。 (一)該判決類推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10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註8)之思維,亦即,區分「可否歸責於提起訴訟人之事由」而異其認定, 此等見解尚有討論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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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居家檢疫處分、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
刊名 | 波霸取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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