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意識:
為呼應全球ESG風潮臺灣證交所分別於2020年1月、2021年12月、2022年9月修改證交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下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將要求上市櫃公司自2024年起依產業例分批於年報中作溫室氣體盤查、確信資訊以及氣候相關資訊的揭露。有疑問者為,若永續報告書中提及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量資訊,在公開揭露的資訊有誤、資訊不實之情況是否當然違反證券交易法有關證券詐欺之規定?
二、永續報告書與證券詐欺:
(一)法源依據:
欲探究永續報告書之不實責任,首先應當探究其法源依據。就法源依據而言,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1條即明示其法源依據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下稱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7條第3項,其本質上係自律規範,是否能構成證交法第20條之1之違反,不無疑問。
(二)學說見解:
- 有學者(註1)認為考量到法律上確定性及正當性的要求,似不宜逕認為應將依自律規範所製作及揭露的永續報告書或相關內容,認定為依法或依主管機關頒布的命令所應揭露的事項,因此,若嚴格解釋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則若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的永續報告書或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有誤時,並不當然會構成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的民事責任或第174條的刑事責任,但此仍有待未來主管機關或司法實務來澄清。然並不排除資訊揭露有內容有虛偽不實時,可能衍生證券交易法下有關公開資訊揭露不實的民事責任。
另有學者(註2)認為應視永續報告書揭露之資訊內容而定,可分為:硬資訊、軟資訊和前瞻性陳述。所謂之硬資訊係指已發生之歷史事實,而可得加以驗證其真偽;軟資訊則係僅具「推測」性質而尚未明確之資訊,如企業併購等具推測性之資訊;前瞻性陳述係主觀預測或願景之陳述,因無法於當下驗證真偽,故應不屬硬資訊下之概念,且因其包含個人主觀臆測,和軟資訊僅據推測性質之資訊亦不同。
(1)硬資訊、軟資訊部分:仍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反詐欺帝王條款之適用,具體而言,證交法第20條第1項雖僅謂「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似將規範態樣限縮於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實則不然,前三者係泛指所有初級市場之行為,最後者則泛指所有次級市場之行為,據此,所有初級市場及次級市場之行為均不得有重大不實或隱匿之情事,公司依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揭露永續報告書,既屬公司於次級市場中繼續揭露資訊之行為,自然應有此規範之適用。
(2)前瞻性陳述部分:倘永續報告書係對公司「未來」實踐ESG之政策做出主觀預測以預估預期成果,該預測既有可能與未來事實相符而造福市場大眾然;又可能與現實有所不同,甚至全然不符。學者認為行為人所發布者係根據錯誤的歷史資訊,主觀上具不法意圖而杜撰無所本之「前瞻性陳述」,則該發布之資訊根本非屬前瞻性陳述,而係重大不實陳述之誤導犯行,自應以證券詐欺責任相繩。簡言之,若前瞻性陳述做成有所根據,即應予言論自由之保護,而非事後失準即以詐欺論處,若無所本,即應以證券詐欺論之。
【延伸閱讀】對於證券詐欺與財報不實可參考《6回破解證券交易法學霸筆記書》第五章27~38之相關內容;林仁光(2024),〈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制度對ESG推動之影響──兼論漂綠之防制〉,《月旦法學雜誌》第347期,頁6-27。
- 註1.參陳肇鴻(2023),〈董事會面對ESG目標的治理責任——以金融機構氣候風險管理為例〉,《臺灣經法學論叢》,第五卷第一期,頁34-35。
- 註2.參莊永丞(2024)〈永續報告書之罪與罰──永續報告書與證券詐欺責任〉,《當代法律》,第27期,頁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