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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之法規範變更違法性審查
——巴迪(臺北大學法研所公法組畢,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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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一、問題意識: 人民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因法律狀態嗣後變更,足生影響訴訟結果,則行政法院審判依據,究應依處分作成時之法律(舊法)?抑或審判時有效之現行法(新法)? 二、實務見解: (一)新法基準說(註1): 蓋法治國家恪遵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故除實體法另有特別規定外,行政法院就課予義務訴訟為審理時,對於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是否存在、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判斷,原則上應以裁判時之法律狀態為準。 (二)舊法基準說(註2):
三、學者評析(註3): (一)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作成後之實務脈動: 有關課予義務訴訟事件之審判基準時點問題,事實審法院應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裁判基礎,故處分作成後到裁判作成前此段期間內所發生之事實或法律變動,皆在法院為審判時應納入考量,應在測定裁判基準點後,依據法律適用原則適用法律作成裁判(註4)。 (二)課予義務訴訟之裁判基準點:
(三)處分作成後至裁判作成前,如作成處分所依據之法令有修正變更,法院如何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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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課予義務訴訟、裁判基準時、從新從輕原則、禁止溯及既往 |
刊名 | 波霸取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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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上一篇 | 初探永續報告書與證券詐欺責任 —鄭翊(臺大法律學系學士、臺大法研所經濟法組、律師高考及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