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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科技偵查法(一)——立法鳥瞰
—唯勳(臺北大學法研所刑法組、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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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我國刑事偵查立法上,欠缺科技偵查法的立法授權,致偵辦上使用科技技術如GPS、M化車,在實務攻防上不斷被挑戰,從最高法院106台上字第3788號,海巡小隊長安裝GPS被最高法院宣判違反法令,科技偵查在偵查立法爭議重要性便不斷延燒,本專欄將從新型科技法立法鳥瞰,後續專欄聚焦討論幾個重要問題,如GPS、M化車、無人機等問題。 一、概論體系: ![]() 二、條文定位——訂立在刑事訴訟法與專法差異性: 是否將條文訂立在刑事訴訟法抑或另外訂立專法,取決於主責機關差異。主導刑事訴訟法增修,係司法院;另為專法,則為法務部。起初2020版草案另訂於專法,當時考量科技偵查法內容主要為檢調機關偵辦使用技術,為避免法案遲延未過,且另考量定立全面與完整性,故置於專法內容,然近期經朝野共識,認為體系上科技偵查,本質上仍為一種偵查的強制處分,定立於刑事訴訟法上較佳,故本次修正,明定於刑事訴訟法內,另闢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就新型科技偵查中明文允許GPS、M化車與空拍機的使用。就此次修正,科技偵查立法往前一大步,雖值得肯定,但就科技與時俱進下的角度,立法上顯然仍有一大段路程要走。刑事訴訟法修法主責機關為司法院,是否未來在立法創建上,可以全面包含科技偵查立法上所具展望性與彈性的本質,仍有待觀察。檢察機關擔心未來可能因為溝通成本,立法牛步化的結果,會導致其他未明文的技術仍因欠缺授權,偵辦上無法即時因應,科技運用於偵查上的窒礙難行(註1),而使立法美意淪為空談。就科技偵查立法脈動,仍值得持續關注。 三、科技偵查立法的未竟之功: 在新型科技偵查立法上,除GPS、M化車、無人機以外,還有其他多種技術,如:熱顯儀、來源端電信監察、無聲簡訊、線上搜索等相關技術,在此部分討論上,我國法在今年才跨越第一小步,相較之下,比較法在此部分討論已經相對多元,不論是條文授權基礎、授權密度、實務發展與學說著墨都相對呈現成熟,甚相關討論已進展到一定程度。於106年發生GPS爭議,科技偵查法立法爭議延燒至今,到近期我國法才誕生科技偵查法的相關立法,雖然一方面是值得肯定的,即立法者有逐漸意識到科技運用於偵查上的需求與必要,然另一方面,則是科技偵查立法未竟之功的隱憂。科技進步帶動若干技術的研發,犯罪在不斷變化與快速茲長之下,偵辦技術之量能若未能隨之提升。只能眼看著「犯罪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的窘境,這並非社會與司法所企盼的結果。犯罪偵辦上理應主動出擊,去維護社會公益與秩序。此次的科技偵查立法通過,雖具一個跨時代意義,但科技偵查立法本質需要全面性、彈性、與妥適性,皆需時間由各方協調與討論。科技偵查立法討論,未來不應再單只是一個目標,更應是一個逐步往前的脈動與前景,是一個值得持續不斷關注的重要議題。 【延伸閱讀】上述提及之闡述或欲詳參相關考題,需要進一步的分析及詳細擬答,可參考唯勳《刑事訴訟法解題書》,第2版,頁3-85~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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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科技偵查法 |
刊名 | 波霸取經 |
期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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