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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可以審查立法程序有沒有違憲嗎?
—項勻(政大法研所公法組碩士、執業律師)
內文

一、近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立法程序瑕疵的爭議:

(一)立法院在113年5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下稱系爭增修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2編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下稱系爭刑法條文)。

(二)不過這些法律的立法程序是否具有瑕疵而違憲,產生了極大的爭議。因此立法委員柯○銘等51人、行政院及賴○德總統主張系爭增修條文及系爭刑法條文之立法程序各階段均欠缺實質討論,剝奪少數代表發言、論辯等機會,其立法程序具有明顯重大之瑕疵,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會」及刑法第141之1「藐視國會罪」的規定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等憲法原則,因而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而憲法法庭也作成了史上內容最長的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二、憲法法庭得宣告立法程序違憲的情形:

(一)立法程序是否遵循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

  1. 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首先揭示,立法院議決法律案的立法審議程序,應遵循憲法的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然而唯有在法律的立法程序客觀上已嚴重悖離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的要求,導致形式存在的法律根本欠缺其成立的正當性時,憲法法庭始得宣告該法律因立法程序的嚴重違憲瑕疵而無效。
  2. 因此,該判決指出:「基於民主原則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國會立法程序是否已適當遵循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首先仍應由人民對國會議員於民主問責程序,包括選舉、罷免等政治程序,或媒體等公共論壇之民意形成平台,予以評價並追究其政治責任。…… 唯有該法律之立法程序客觀上已嚴重悖離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使形式存在之法律根本欠缺其成立之正當性者,本庭始得宣告該法律因立法程序之嚴重違憲瑕疵而無效,自始不生法律應有之效力。」

(二)立法程序是否牴觸相關議事規範:

  1. 承上,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接續揭示,對於立法院審議法律案的議事程序是否符合議事規範的要求,基於國會自律原則,憲法法庭原則上應予尊重,例外在立法程序具有重大且明顯的違憲瑕疵,足以根本影響法律成立基礎的情形,憲法法庭才能介入審查。
  2. 因此,該判決指出:「法律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後,其法律形式與效力業已存在,為維護法安定性,其立法程序是否符合議事規範之要求發生爭議時,除自客觀存在之事證(例如:立法院議事紀錄),即可認定立法程序有牴觸憲法之明顯重大瑕疵,仍得宣告形式存在之法律整體違憲失效外,乃屬立法院依國會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處理之內部事項,尚非本庭應介入審查之範圍。」

三、結論:

憲法法庭依照上述原則審查系爭增修條文及系爭刑法條文,並指出該次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因此,這些法律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相關考題】
過往大法官對於立法程序審查的考題較少出現,不過在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作成後,相關內容成為考題的可能性大增,因此請讀者一定要熟悉上述判決的內容,近年來的相關考題可參見【99年東吳第一題】。

【延伸閱讀】
上述提及釋憲機關得否審查立法院法律案的審議程序的介紹,可參考《憲法學霸筆記書》,第3版,頁3-11~3-14。

關鍵詞 權力分立、憲法訴訟、立法院、立法程序
刊名 波霸取經
期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期限利益——110年高等法院民事座談會第27號
—優妮(台大法律學士、台大法研所、現為執業律師、台中市青年諮詢委員)
該期刊-下一篇 法官闡明時效抗辯乎?
——葉律齊(政治大學法研所民法組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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