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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可以審查立法程序有沒有違憲嗎?
—項勻(政大法研所公法組碩士、執業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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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一、近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立法程序瑕疵的爭議: (一)立法院在113年5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下稱系爭增修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2編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下稱系爭刑法條文)。 (二)不過這些法律的立法程序是否具有瑕疵而違憲,產生了極大的爭議。因此立法委員柯○銘等51人、行政院及賴○德總統主張系爭增修條文及系爭刑法條文之立法程序各階段均欠缺實質討論,剝奪少數代表發言、論辯等機會,其立法程序具有明顯重大之瑕疵,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會」及刑法第141之1「藐視國會罪」的規定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等憲法原則,因而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而憲法法庭也作成了史上內容最長的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二、憲法法庭得宣告立法程序違憲的情形: (一)立法程序是否遵循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
(二)立法程序是否牴觸相關議事規範:
三、結論: 憲法法庭依照上述原則審查系爭增修條文及系爭刑法條文,並指出該次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因此,這些法律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相關考題】 【延伸閱讀】 |
關鍵詞 | 權力分立、憲法訴訟、立法院、立法程序 |
刊名 | 波霸取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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