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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科技偵查——M化車的技術面與影響之權利面
—唯勳(臺北大學法研所刑法組、律師高考及格)
內文

2020年一場高雄少女失蹤案,警方偵辦透過M化車,迅速找到失聯多時的少女(註1),M化車技術運用於偵查層面重要性不容小覷,時常有被譽為「破案神器」的美名,然再如何先進的科技,倘具有侵害基本權利的本質,在欠缺干預授權基礎之下,終將無法通過法治國底下的各項原則檢驗。本次專欄聚焦討論M化車的技術與權利面,先簡單了解一下M化車操作原理,因為M化車的專題很重要,所以後續的專題會分為技術面、權利面、法制面來詳細討論,也避免理解上過於吃力。本次專題先討論技術面與權利面,之後討論實務見解的變遷、學說見解,以及法制面的建構。

一、技術面:
M化車技術,本專欄打算深入淺談(註2),簡單來說,就是其中一種定位技術,諸位耳熟能詳的,不外乎係GPS(還有倒背入流的106台上3788號)。M化車與GPS運用原理不同,GPS透過衛星,而M化車透過虛擬基地台的「訊號」來找尋「手機」的定位,因為M化車會發散的強烈訊號,誘使「目標」手機,從原本與基地台連線,轉而連上M化車發散的訊號,進而找到「目標」所在之處。

二、基本權利的干預(註3):

(一)隱私權(註4)(實務):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第689號解釋,奠定隱私權於憲法保障的層次,係憲法第22條保障權利之一,無須質疑。M化車影響隱私權的權利面,若按照憲法實務見解脈絡底下,有討論過「資訊隱私權」,如:111憲判字第1號【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註5)】、111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註6)】,這兩號的憲判字,都有分別提出資訊取得利用、目的、範圍、程序應有具體明確的規範。

(二)資訊自決權(註7) (學說):
對於資訊自決權概念,更強調資訊運用面向,從資料蒐集、利用、處理等,皆不得於目的外之不當使用,不強加區分資訊是否「敏感」,更聚焦在資訊目的與處理面向,並思考資訊與資訊連結之下,是否對於基本權利產生影響。資訊自決權對於現行為電子化資料運用,影響個人基本權利面向,概念係更為精確與完整。

(三)秘密通訊自由:
M化車運用是否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分有兩說。少數說認為,就M化車技術,訊號影響目標手機的訊號接收範圍,因干預了通訊接收與收發方意願,落入權利範疇;另有學說(多數說)則認為,M化車技術,係透過輸入IMEI碼並發送訊號尋找目標手機定位,對於符號、文字與聲音僅為附帶性干預,無法從定位來回溯並推敲通訊內容,訊號與資料傳輸僅為運作所必須,而不存在溝通的表徵,非影響人際溝通內容,與秘密通訊自由無涉。

(四)一般行為自由:
另有討論提及是否影響一般行為自由,理由在於,M化車技術運用,會讓目標手機暫時切斷與外界訊號的聯繫。然M化車技術運用,顯與一般行為自由無關,因為目標手機極短時間受到干預,在司法追訴公益要求之下顯係受輕微干預,可為容忍。

  • 註1.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31/1797345.htm
  • 註2. 因為講太過複雜,大概大家都要睡著了,本次專欄不贅述。M化車技術的詳細講述,請心有餘力的讀者參考王士帆老師的文章:王士帆,〈M化車法制出路-德國IMSI-Catche科技偵查借鏡〉,《臺北大學法學論叢》,121期,2022年3月。
  • 註3. 於下內容詳細可參考王士帆,〈最高法院M化車判決——破案神器跌落神壇〉,《檢察新論》,32期,2023年5月,頁80-82。
  • 註4. 專題將隱私權與資訊自決權切開討論,是讓讀者可以詳細看到兩種權利內涵的差異性。但其實實務見解並未如此的區分,學說則多以資訊自決權討論,然近期文獻不乏有以資訊隱私權作為探討基準。
  • 註5. 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資訊隱私權,係保障人民就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揭露之對象、範圍、時間及方式等,享有自主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國家基於公益之必要,雖非不得立法強制取得所必要之個人資訊,惟其取得與利用個人資訊之目的、範圍與程序等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明確規定,如授權以命令定之,亦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且應依個人資訊之屬性、取得方式、利用目的與範圍等,設定相當之正當法律程序以及確保該等資訊不受濫用與不當洩露之適當防護機制,始無違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而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 註6. 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核心既在於保護個人對資料之自主控制權,則個資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即應以取得當事人同意為原則。於未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允許基於其他事由強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之情形,本庭於審查時,應視所蒐用之個資屬性及其對隱私之重要性,而採不同寬嚴之審查標準,以定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就指紋個資之蒐集,因指紋屬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之個資,且居於開啟完整個人檔案鎖鑰之地位,而採取中度審查(其目的應為重大公益,且手段應為與目的間具備密切關聯之侵害較小手段;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
  • 註7. 詳細內容可參考:連孟琦,〈刑事偵查與個人資訊自決權(資訊隱私權)之保護——以德國2021年6月新增刑事訴訟自動化車輛辨識規定(§163g StPO)為例〉,《檢察新論》,32期,2023年5月。

【延伸閱讀】

  1. 王士帆,〈M化車法制出路-德國IMSI-Catcher科技偵查借鏡〉,《臺北大學法學論叢》,121期,2022年3月。
  2. 王士帆,〈最高法院M化車判決——破案神器跌落神壇〉,《檢察新論》,32期,2023年5月。
  3. 連孟琦,〈刑事偵查與個人資訊自決權(資訊隱私權)之保護——以德國2021年6月新增刑事訴訟自動化車輛辨識規定(§163g StPO)為例〉,《檢察新論》,32期,2023年5月。
  4. 上述提及之闡述或欲詳參相關考題,需要進一步的分析及詳細擬答,可參考唯勳《刑事訴訟法解題書》,第2版,頁3-95~3-99。
關鍵詞 新型科技偵查、M化車、破案神器
刊名 波霸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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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律師(台大法研所公法組博士班、律師高考及格、高點憲法/行政法/法院組織法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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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勳(臺北大學法研所刑法組、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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