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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在立法上之適用例
—悅飛(台大法研所、律師高考及格、司法官及格)、從蓉(高大法研所–刑法組、律師高考及格、四等書記官及格)
內文

一、思考爭議:

憲法第8條規定:「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此規範僅針對司法權之正當程序設有規範性之保障,然在立法權之正當程序時,憲法在大法官及憲法法庭之解釋之下,似乎變成一個無法規範之範疇,在不違反憲法之界線範圍內,享有所謂之形成自由,然有疑問者在於:對於立法程序之正當性,是否也有保障必要?

二、仍應有立法程序之保護:

在美國的歷史進展中,美國將正當程序予以法理化,認為正當程序在於使機關得以合理之方式為行為,故而並非僅有司法程序有此誡命,縱使是立法或行政程序亦同。

在我國,湯德宗老師則表示:其實大法官已經藉由不同號之釋字建構了五權機關的正當程序,而非僅限於憲法第8條文義所稱之司法正當法律程序。

三、立法程序法之作用:

(一)確保立法機關之穩定性與預測性:

立法程序法基本之功能在於確保立法機關之穩定(stability)、秩序(order)以及可預測性(predictability):

  1. 藉由規範人事以及組織事務,提供穩定性與可預測性。
  2. 對於選舉辦法、權責、委員會組織事項為規定,避免為了程序而爭吵,立法正常程序提供了固定性與不可變更性。
  3. 藉由規律固定的開會次數、程序、開會時間,以安排輕重緩急,避免議而不決等,進而提高效率,並增加可預見性。
  4. 在立法政策形成過程中,對外來壓力予以排除、對少數代表寬忍、對防範多數暴力及輿論吸收整合提出貢獻。

(二)決策合法化:

所謂的合法性(legitimacy)係指民眾服從的可能性,蓋政府要維持穩定及存續發展,必須建立在政策的合法性之上,進而使人民相信政府制定的政策是合法的,如此才能符合憲法之原則及法治精神;故而使決策具有合法性是重要的。

立法程序若欲合法化,其立法程序須符合民主原則,而在民主原則中,發言權與表決權的建置相當重要。因此立法者於參加任何會議之前應該了解問題本質、充分討論、並依據自己之自由意志予以決定。

(三)權限與責任之區分:

根據細緻的權限劃分,透過程序規則區分不同層級,決定不同職務所應達成的責任與權限,且須事權確實、指揮靈活。其中,須把握權責相稱、職有專司、權責分明、分層負責不可越權指揮。於立法中,可藉由設置各委員會與院會,以發揮明確權責關係、澄清組織目標、說明決策程序等功能(註1)。

(四)減少立法委員成員間之衝突:

依賴合理的立法程序規範,明確化各機關、個人於立法中之任務行為,可使立法者有其規範依循,檢討因爭議產生的衝突。

四、權利保障:

藉由程序保障實踐基本權保護之功能。

  • 註1. 羅傳賢,《立法程序與技術》,第六版,台北:五南,頁351。

【延伸閱讀】

  1. 悅飛編著,從蓉修訂,《立法程序與技術學霸筆記書》,波斯納出版,2024年12月,頁3-8。
  2. 羅傳賢,《立法程序與技術》,第六版,台北:五南,頁351。
關鍵詞 憲法第8條、正當司法程序、正當立法程序、正當法律程序、立法作用法
刊名 波霸取經
期數  
該期刊-上一篇 無效反詰問的類推適用?以113司律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二題第一小題為例
—語洋(台大法研所刑法組、律師高考、司法官特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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