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正當法律程序在立法上之適用例
—悅飛(台大法研所、律師高考及格、司法官及格)、從蓉(高大法研所–刑法組、律師高考及格、四等書記官及格) |
---|---|
內文 | 一、思考爭議: 憲法第8條規定:「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此規範僅針對司法權之正當程序設有規範性之保障,然在立法權之正當程序時,憲法在大法官及憲法法庭之解釋之下,似乎變成一個無法規範之範疇,在不違反憲法之界線範圍內,享有所謂之形成自由,然有疑問者在於:對於立法程序之正當性,是否也有保障必要? 二、仍應有立法程序之保護: 在美國的歷史進展中,美國將正當程序予以法理化,認為正當程序在於使機關得以合理之方式為行為,故而並非僅有司法程序有此誡命,縱使是立法或行政程序亦同。 在我國,湯德宗老師則表示:其實大法官已經藉由不同號之釋字建構了五權機關的正當程序,而非僅限於憲法第8條文義所稱之司法正當法律程序。 三、立法程序法之作用: (一)確保立法機關之穩定性與預測性: 立法程序法基本之功能在於確保立法機關之穩定(stability)、秩序(order)以及可預測性(predictability):
(二)決策合法化: 所謂的合法性(legitimacy)係指民眾服從的可能性,蓋政府要維持穩定及存續發展,必須建立在政策的合法性之上,進而使人民相信政府制定的政策是合法的,如此才能符合憲法之原則及法治精神;故而使決策具有合法性是重要的。 立法程序若欲合法化,其立法程序須符合民主原則,而在民主原則中,發言權與表決權的建置相當重要。因此立法者於參加任何會議之前應該了解問題本質、充分討論、並依據自己之自由意志予以決定。 (三)權限與責任之區分: 根據細緻的權限劃分,透過程序規則區分不同層級,決定不同職務所應達成的責任與權限,且須事權確實、指揮靈活。其中,須把握權責相稱、職有專司、權責分明、分層負責不可越權指揮。於立法中,可藉由設置各委員會與院會,以發揮明確權責關係、澄清組織目標、說明決策程序等功能(註1)。 (四)減少立法委員成員間之衝突: 依賴合理的立法程序規範,明確化各機關、個人於立法中之任務行為,可使立法者有其規範依循,檢討因爭議產生的衝突。 四、權利保障: 藉由程序保障實踐基本權保護之功能。
【延伸閱讀】
|
關鍵詞 | 憲法第8條、正當司法程序、正當立法程序、正當法律程序、立法作用法 |
刊名 | 波霸取經 |
期數 | |
該期刊-上一篇 | 無效反詰問的類推適用?以113司律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二題第一小題為例 —語洋(台大法研所刑法組、律師高考、司法官特考及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