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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查閱權的權利行使要件
—咖溤(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111律師高考海海組前十名、司法官特考錄取、司律商事法第一名(77.5分))
內文

一、問題意識(註1):

針對股東查閱權的權利行使要件問題,讀者可以特別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如何解釋§210II「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二)§210II是否有「正當理由」的要件?對此,經濟部、司法實務和學界都有提出一些看法,以下將分別介紹之。本爭點出現在114年政大、北大法研考題,非常重要,務必多加注意!

二、經濟部:

經濟部認為(註2),§210所稱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是指能表明自己身分並與公司間有利害關係的證明文件;所謂「利害關係」,是指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如發生債權債務關係者,若股東是為徵求委託書而請求查閱抄錄股東名簿,則非有利害關係者;「指定範圍」,則是指股東及公司的債權人指定與其有利害關係的範圍而言

三、司法實務:

過去多數實務採較寬鬆的見解,認為只要可以證明股東身分就好,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參諸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之修正立法理由(註3)……,可知增訂『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之要件,應係避免股東藉由無範圍限制之抄錄具有公司其他股東個人資訊之股東名簿而困擾公司或其他股東,致發生不法活動之情事,而在其餘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部分,該等資料本為公司應設置並對股東公開之資訊,尚無此顧慮,是關於該項規定『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要件之解釋上,應認僅須股東或公司債權人各自出具證明其為股東或公司債權人身分之文件,即可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上開文件」

近期最高法院則採取較嚴格的見解(註4),認為應另審酌查閱的目的(類似於學說見解),例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民事判決(註5):「所稱『指定範圍』,乃指股東及債權人指定與其有利害關係之範圍而言。準此,股東倘請求查閱其取得股東身分前之公司財務報表,自應依上開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指定與其具利害關係之範圍為之。查,被上訴人係於111年3月15日始成為上訴人之股東,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於事實審復抗辯:被上訴人於103年至109年間非為伊之股東,應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始得請求查閱非擔任股東期間之財報等語(見原審卷第129頁)。究竟被上訴人請求查閱系爭財務報表之目的為何?於其有何利害關係?系爭財務報表與之是否有關聯?攸關被上訴人得否行使查閱權,非無再予究明之必要。」

四、 學說見解(註6):寬認利害關係,肯認正當目的要件(註7)。

首先,針對上述經濟部對於「利害關係」的理解,學說多認為過於嚴格(註8),若不允許市場派股東於徵求委託書時取得股東名簿,將使經營者因握有股東名簿而取得委託書的優勢,從而難以達成汰換經營者的目的,讓公司經營者得藉保護公司或股東隱私之名,行鞏固經營權之實,不利於股東權的保障(註9)。

其次,學說多肯認有「正當目的」(或正當理由)的要件。基於體系解釋,§210IV規定公司須有正當理由可拒絕提供,若以此反推,股東須有正當理由才可以查閱公司相關資訊(註10);從比較法觀察,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對於股東查閱公司資訊也有「正當目的」的要求 (註11)。

申言之,針對股東所請求的不同資訊類型,對於「正當目的」的解釋也應該不同(註12)。參考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220(c),將股東查閱的標的分成兩類:一類是股東名簿(非機密、敏感(基本)資訊);另一類是其他簿冊紀錄(機密、敏感資訊)。若股東查閱標的是股東名簿,公司原則上應提供股東相關資料,除非公司能證明股東的查閱是基於不正當目的;若股東查閱的標的是其他簿冊紀錄,則須由股東舉證證明其查閱具有正當目的(註13)。而所謂正當目的,即查閱權行使與其基於股東身分的利益應具有合理關聯(註14)。

  • 註1. 在進入爭點的理解前,我們先大致暸解股東查閱權的功能,以下摘錄張心悌老師文章中的文字:「股東查閱權之主要功能有二:首先,股東可以經由查閱權獲取公司內部資訊,或者其他股東之資料,與其他股東溝通聯絡,進而於其行使表決權、提案權、代位權或認股權等權利時,能具有更完整與正確的資訊,而有助於股東在資訊充分下作判斷,促進公司治理的完善。其次,股東可以經由查閱權監督公司與公司內部人之行為,例如當公司股東懷疑董事有不法行為,危害公司與股東利益時,則股東可藉由查閱權瞭解公司內部資訊或相關文件資料,對董事行為加以制止、或者提出股東代位訴訟等,以保護股東權益。」參張心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權之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高大法學論叢》第9卷第2期,2014年3月,頁67。
  • 註2. 經濟部92年6月16日商字第09202119150號函:「按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公司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所稱『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係指能表明自己身分並與公司間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所稱『指定範圍』,乃指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指定與其有利害關係之範圍而言。」
    經濟部93年12月29日商字第09302406700號函:「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之股東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係指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如發生債權債務關係者。股東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委託書規則』之規定行使徵求委託書,主要發生於公司改(補)選董監事為取得董監事席位時,其關係似與公司法第210條規定之意旨有別。」
  • 註3. §210II修正理由摘錄:「……修正第二項,股東及債權人請求查閱或抄錄章程及簿冊時須檢具文件及指定範圍,以免股東經常藉抄錄股東名簿以困擾公司或其他股東作不法活動之情事發生。」
  • 註4.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5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民事判決。
  • 註5. 本件上訴人是股東,被上訴人是公司。
  • 註6. 邵慶平,《公司法:規範與案例》,2024年增修3版,元照,頁268-271;邵慶平,〈正當理由作為股東查閱的要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第28期,2023年10月,頁158-163;周振鋒,〈股東查閱公司財務報表的範圍與要件〉,《新學林法學》第5期,2024年10月,頁199-203;郭大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權之行使〉,《月旦法學教室》第187期,2018年5月,頁18-21;張心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權之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高大法學論叢》第9卷第2期,2014年3月,頁61-113。
  • 註7. 邵慶平老師於書中指出,現行規定下,「利害關係」的要件扮演著類似「正當理由」的角色,是作為控管股東資訊權的安全閥。參邵慶平,《公司法:規範與案例》,2024年增修3版,元照,頁269。
  • 註8. 王文宇,《公司法論》,2022年9月增修7版,元照,頁453;劉連煜,《現代公司法》,2024年增訂18版,新學林,頁608;張心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權之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高大法學論叢》第9卷第2期,2014年3月,頁104。
  • 註9. 郭大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權之行使〉,《月旦法學教室》第187期,2018年5月,頁19。
  • 註10. 類似的推論:胡韶雯,〈「單軌制」結構下股東資訊權規範之省思〉,《台灣法律人》第28期,2023年10月,頁75。
  • 註11. 郭大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權之行使〉,《月旦法學教室》第187期,2018年5月,頁19-20。
  • 註12. 邵慶平,《公司法:規範與案例》,2024年增修3版,元照,頁269。
  • 註13. 邵慶平,〈正當理由作為股東查閱的要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第28期,2023年10月,頁163;郭大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權之行使〉,《月旦法學教室》第187期,2018年5月,頁19-20。
    至於美國模範商業公司法則是分成「基本資訊」與「敏感資訊」。針對「基本資訊」,如:公司章程、細則、股東會議事錄及最近期發送的年報等,股東有直接查閱的權限;針對「敏感資訊」,如:公司須備置的近三年財報、會計紀錄、董事會或委員會的節錄等,股東請求查閱時則須具備三個要件:(一)股東請求是基於善意且有正當目的(proper purpose);(二)股東請求具合理說明其查閱目的與擬查閱的紀錄;(三)擬查閱紀錄與股東目的間具有直接關聯。參周振鋒,〈股東查閱公司財務報表的範圍與要件〉,《新學林法學》第5期,2024年10月,頁202。
  • 註14. 周振鋒,〈股東查閱公司財務報表的範圍與要件〉,《新學林法學》第5期,2024年10月,頁203。

【延伸閱讀】
咖溤,《8週破解商法學霸筆記書》,2025年2版,波斯納,1-3-52~1-3-59。

關鍵詞 股東查閱權、利害關係、正當目的
刊名 波霸取經
期數  
該期刊-上一篇 法官闡明時效抗辯乎?
——葉律齊(政治大學法研所民法組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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