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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漏洞權利救濟體系之實踐—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3號判決
—彭狸(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高考律師及格、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榜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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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文 | 一、前言: 按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揭示行政訴訟之概括審判權,寓有建立無漏洞權利救濟體系之旨趣,行政行為之法律定性,僅是選定訴訟類型額考量因素之一,而非行政訴訟救濟之門是否開啟的必要條件(註1),故學說實務皆肯認,於法定訴訟類型無法適用時,得創設新的訴訟類型以落實無漏洞權利救濟體系。對此,近期最高行政法院對於撤銷行政契約之訴訟類型作成111年度上字第163號判決,並納入裁判選輯,殊值同學參考。 二、本文: (一)背景事實: 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及106年5月10日,以其在A銀行之帳戶內之存款為擔保責任及範圍,就乙滯欠之稅款出具行政執行擔保書予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惟甲之債權人丙,主張甲嗣後簽署之系爭擔保書,已損害債權人之權益,故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44條之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行政執行擔保書。
(二)本案爭議: 本案爭點有二,一是行政契約是否有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債權之適用,二是,若肯認有撤銷詐害債權之適用,則應提起何種訴訟?此問題之核心在於,我國現有之撤銷訴訟僅得適用於行政處分之撤銷,惟本案欲撤銷之對象為「行政契約」,無法適用撤銷訴訟之相關規定,此時似有創設新訴訟類型之必要。 (三)法院見解:
(四)學說見解: 學說上有贊同者認為,本判決透過承認符合人民權利救濟的訴訟類型,可完備行政救濟體系,徹底落實「有權利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註2)。惟亦有學者認為,本件應屬私法上爭議,而非公法事件(註3)(由於此非本文重點,故暫不贅述,有興趣者參考相關文章)。 三、結語: 「無漏洞權利救濟體系」是學說上一再重複強調的概念,如今隨著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3號判決的作成,始得此爭點變得更加重要,在現今考題多半改編自實務見解的趨勢下,具有非常高的可考性,同學們考前千萬不能錯過! 註1.李建良,《行政訴訟十講》,5版,2024年3月,124頁。 【延伸閱讀】 彭狸,《行政法考點(考前衝刺)演習書》,一版,頁6-63~6-65。 |
| 關鍵詞 | 行政契約、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撤銷詐害債權、無漏洞權利救濟體系 |
| 刊名 | 波霸取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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