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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代理或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效力(註1)
—王昱忻(優妮)(台大法律學士、台大法研所、現為普晟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台中市青年諮詢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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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文 | 一、問題意識: 依民法規範,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原則上由父母管理。然在實務運作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處分」(包括法律上處分與事實上處分)與「代理」(父母以子女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時,經常產生界線不清、權限逾越等問題。尤其當父母非基於子女利益而出售或負擔其財產時,其行為之效力為何?處分與代理是否應作區別?若父母逾越權限,其對外效力又如何評價?上述均為本爭點所需探討之核心。 二、我國法制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管理與處分之規範架構: (一)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權限: (二)父母為子女利益之處分權限(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 三、父母處分或代理未成年子女財產之定性與法律效果: (一)「處分」之概念及範圍: 1.處分概念之立法定位:
2.實務見解之脈絡: (二)「處分」與「代理」之區別: 1.概念差異:
2.實務混淆之現象: 3.明確區分之見解: (三)父母非為子女利益時行為之效力: 1.處分範圍: 2.違反第1088條第2項但書之效力爭議: 3.對外效力之判斷: (1)債權行為(如買賣契約):仍屬有效。
‧相對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者,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2)物權行為(如移轉登記):屬無權處分。 ‧相對人若為惡意,則該行為效力未定,須俟子女成年後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118條第1項)。 【延伸閱讀】 註1. 以下內容參考自:林秀雄,〈父母代理或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月旦法學教室》第269期,2025年3月,頁10-13。 |
| 關鍵詞 | 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父母處分權、代理、無權代理、善意取得、民法第1088條 |
| 刊名 | 波霸取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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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期刊-上一篇 | 限期改善處分之跨程序效力 —巴迪(臺北大學法研所公法組畢,律師高考及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