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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代理或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效力(註1)
—王昱忻(優妮)(台大法律學士、台大法研所、現為普晟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台中市青年諮詢委員)
內文

一、問題意識:

依民法規範,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原則上由父母管理。然在實務運作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處分」(包括法律上處分與事實上處分)與「代理」(父母以子女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時,經常產生界線不清、權限逾越等問題。尤其當父母非基於子女利益而出售或負擔其財產時,其行為之效力為何?處分與代理是否應作區別?若父母逾越權限,其對外效力又如何評價?上述均為本爭點所需探討之核心。

二、我國法制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管理與處分之規範架構:

(一)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權限:
依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之財產屬其「特有財產」,其所有權歸子女本人所有。民法第1088條第1項規定,父母得共同管理其特有財產。

(二)父母為子女利益之處分權限(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
依同條但書,父母僅得在「為子女利益」時為必要之處分行為。此處分權限是否包含代理?處分在外部法律效果如何?均涉及不同法理判斷。

三、父母處分或代理未成年子女財產之定性與法律效果:

(一)「處分」之概念及範圍:

1.處分概念之立法定位:
處分旨在對子女特有財產直接發生財產權變動、減損或負擔之效果,並受限於「為子女利益」之目的。實務對於「處分」之界定,向來存在三說:

  • 狹義說:限於物權行為,直接使財產權發生變動。
  • 廣義說:包含債權行為,只要會影響子女財產即可。
  • 最廣義說:包括任何會減損子女財產之行為(法律上或事實上),例如:保證、票據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1902號判決)。

2.實務見解之脈絡:
實務多重視保護未成年人,採較廣之處分概念。例如:最高法院判例認為,為子女生活所需變賣遺產,仍屬子女利益範圍內之處分。

(二)「處分」與「代理」之區別:

1.概念差異:

  • 處分: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
  • 代理:以本人(此處指未成年子女)名義為之,法律效果直接歸本人(民法第103條)。

2.實務混淆之現象:
部分判決將父母以子女名義為負擔行為,視為父母處分行為,使處分與代理界線不清(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1902號判決)。

3.明確區分之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2650號判決強調:處分與代理應嚴格區別。父母以子女名義實施者為代理,並非處分,此對後續無權代理之效力具有決定性。

(三)父母非為子女利益時行為之效力:

1.處分範圍:
依實務見解,「處分」不僅限於法律上行為,也包含事實上行為。例如:父母若私自食用贈與子女的蛋糕,即屬事實上處分,涉及內部親子間的侵權或不當得利問題。但若為法律上處分,則需檢討其外部效力。

2.違反第1088條第2項但書之效力爭議:
(1)無效說(禁止規定說):
認為該條具有強制禁止性質,違反者應屬無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判決)。此說主張「不得」二字具明確禁止意涵。
(2)效力未定說(非強制禁止說):
另一說認為,此條僅規範親子間內部權限,未直接涉及交易安全與公益,因此違反者之行為不應一律無效,而應視具體情況判斷。

3.對外效力之判斷:
若父母違法處分子女特有財產,其外部效力應依財產法區分:

(1)債權行為(如買賣契約):仍屬有效。
(2)物權行為(如移轉登記):屬無權處分。
‧相對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者,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
‧相對人若為惡意,則該行為效力未定,須俟子女成年後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118條第1項)。

【延伸閱讀】
王昱忻(優妮),《身分法(含1、2試)體系爭點攻略書》三版,頁7-37~7-40。

註1. 以下內容參考自:林秀雄,〈父母代理或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月旦法學教室》第269期,2025年3月,頁10-13。

關鍵詞 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父母處分權、代理、無權代理、善意取得、民法第1088條
刊名 波霸取經
期數  
該期刊-上一篇 限期改善處分之跨程序效力
—巴迪(臺北大學法研所公法組畢,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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