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委任代孕契約與涉外代孕契約之準據法──以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37號民事判決為例

文章發表:2026/03/26

涉外委任代孕契約與涉外代孕契約之準據法──以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37號民事判決為例


【摘要】
本案當事人A、B、C均為我國人,上訴人A女主張,其與被上訴人B男(A、B為姊弟)、C女(B之配偶)間達成委任契約,由B、C夫婦前往烏克蘭,以A之精子,於烏克蘭購買卵子,進行代孕生殖,並在所生子女甲與乙(雙胞胎)帶回臺灣後,供A收養。但B、C嗣後反悔、拒絕出養給A,故A請求償還所有代墊費用440餘萬元。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一、涉外委任代孕契約與涉外代孕契約之效力。
二、公序良俗條款之射程範圍(國際公序v.國內公序)。
三、涉外委任代孕契約無效後之定性。

貳、解析
一、涉外代孕契約之準據法與公序良俗條款
現代生殖科技發達,對於不孕之配偶,各國多設計有人工生殖相關法制,以圓享有子嗣之夢。然而,對於代理孕母,目前開放之國家並不多。我國人工生殖法,雖有各項修正草案,但現行仍以婚姻中之夫妻為適用主體,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並未開放代理孕母。
題示案例情形,並非單純之代孕契約,而係A女委任B、C,由B、C赴烏克蘭,與其他烏克蘭人簽訂代孕契約。亦即,本題有兩個契約,爭執的是委任代孕契約,但以下一併分析代孕契約。
(一)契約準據法
委任代孕契約,本質上仍為委任契約。本件由於涉及於烏克蘭為代孕契約,雖委任人與受任人均為我國人,因涉及外國地,故為涉外契約無誤。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無約定者,依同條第2項,依關係最切之法律。系爭判決中指出:「訟爭之委任契約並無書面契約,未明示應適用之法律,但兩造均為國人,均在我國生活、工作,且依上訴人所主張兩造係在我國成立契約,該契約雖有前往烏克蘭履行之內容,然最終目的仍在於使上訴人得以在我國收養、該代孕生殖子女,應認我國法律為關係最切之法律」。因此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應屬無誤。...(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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