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朝欽
BGH VI ZR 34/03 = NJW 2004, 2011
判決要旨
引發損害實際發生的重大治療錯誤將導致客觀的舉證責任倒置,應就治療錯誤與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舉證。重大治療錯誤導致損害發生,即為已足;失誤則不在此限。
事實概要
原告因被告醫療錯誤,主張損害賠償與慰撫金。原告因機車車禍被送往被告醫院,經確診有肋骨、腰椎與肩胛骨等處斷裂,但沒注意到,原告尚有右側骶骨壓迫性斷裂的骨盆環骨折。原告主張,其骨盆環骨折在醫院並未被檢驗出來,且轉院時醫院並未給予適當的減壓措施,因此他必須安裝人工關節;其因此必須於站立時甚至是性行為時忍受右側臀部持續的疼痛,以及持續的壓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