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法律適用指南(六)什麼情況下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存在醫療技術過失?

文章發表:2017/07/10

王丽莎

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就不需要患者再去举证证明,而是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医疗技术过失。

【案例分析】篡改病历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7年8月16日,原告小美(化名)因怀孕37周到被告某私立医院作例行产前检查,B超显示系右枕后位晚期单活胎妊娠。当日下午小美即行剖宫产术娩出一活女婴,但术后却因子宫收缩乏力而出血不止,被告采取相应措施未果后请其他医院妇科主任前来会诊,经原告亲属同意后实行了子宫次全切术。次日,原告转其他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失血性出血,产后出血。双方在转院前将病历进行了封存并签字,交被告方保管。后原告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发现被告擅自拆封并涂改了病历。2007年11月,医学会因此原因下达了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2008年2月,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7级。另在诉讼期间,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原告对被告涂改的病历有异议,2008年7月,医学会下达了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在被告处进行手术,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现因被告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双方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违反规定涂改病历,应当认定其具有医疗过失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故被告对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发生时,对于医疗损害责任采取的是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双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而且,作为重要证据之一的病历往往在医疗机构手里,因此,一旦医疗机构篡改或销毁、伪造病历,将很难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对于此类情形,视为医疗机构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属于医疗技术损坏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不需要患者再去举证证明,而是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医疗技术过失。

【新旧条文对比】

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1〕33号)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新法:

《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新旧法条对比说明:

与以前的法律规定相比,虽然结果没有区别,但其中的法理基础有所改变。旧法或者是实行全面的过错推定,或者仅从证据规则上推定不利于医疗机构的事实成立,而新法则是在坚持医疗技术损坏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对过错责任原则作出的例外的推定,有利于维持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 电话/微信:15120007769
  • 邮箱:liza5253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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