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法律適用指南(五)如何判斷醫療技術過失?

文章發表:2017/07/08

王丽莎

医疗技术过失就是合理的医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因此,认定医疗技术过失的注意义务,应当采纳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确定。

医疗行为具有阶段性、连锁性、多元性以及多变性的特点,足以导致医疗责任的诸不同医疗行为之间亦应具有各自独立的存在条件、性质与内涵,在此情况下,在具体论断医疗责任时,不能分别各自不同类型医疗行为的各自条件、性质与内涵,而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以论断其究否具有过失责任及因果关系,以实际论断其效果。

确定医疗过失,应以医疗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同时参考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和医务人员资质,确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高度注意义务。违反这样的注意义务,就是医疗过失。在具体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是否违反时,还应当适当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资质、不同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例如地区差别,在确定医疗过失的辅助性原则中,就有地区性原则,即在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别,因此无论就医师执业的环境还是医疗经验,都有地区性的差异,因此,判定医生是否进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者类似地区的医疗专业水平为依据。 这就是国家标准加适当差别的原则。通常的标准分为三个,即国家标准、所在地标准和医生个人标准。首先不能适用医生个人标准,因为其太具个性化,完全无法统一。适用地区标准,也存在问题。适用统一的国家标准,又很难照顾个性。因此,“当时的国家标准+差别”原则,能够解决标准和个性化的冲突,应以医疗时的医疗水平为基本的判断基准,是合理的医师标准,并且在诊断和治疗时也是合理的,而不是后来审判时的水平。

【案例分析】手术存在过失导致患者死亡

案情

黄某于2008年12月8日因患左半结肠癌而入住A医院。12月15日,A医院为患者行左半结肠癌根治术,术后出现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最终导致患者黄某死亡的后果。经医学专家讨论分析,认为:患者死亡的原因为左半结肠癌根治术后并发失血性休克、DIC、肾功能衰竭;手术医师术中操作不仔细,止血不彻底,导致术后并发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出现失血性休克后,医院诊断和正常处理不及时,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黄某的女儿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为患者黄全英行左半结肠癌根治术时,因手术医师术中操作不仔细,止血不彻底,导致术后并发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出现失血性休克后,被告医院诊断处理不及时,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被告明显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医院对原告因母亲死亡所致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中A医院为患者黄某行左半结肠癌根治术,术后出现大出血,最终导致患者死亡。手术中即使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患者本身体质的问题,也有可能出现大出血。那么,A医院在对黄某的手术中是否存在过失呢?根据医学专家分析,医师术中操作不仔细,止血不彻底,按照当时该地区该医院的医学水平来说,主刀医师没有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存在医疗技术过失。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明显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规】

《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 电话/微信:15120007769
  • 邮箱:liza52534@126.com


月旦系列雜誌

月旦知識庫

月旦品評家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