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之三)關於醫療事故,你不可不知的幾個問題......

文章發表:2017/07/25

马老师

案情简介

患者秦某,女,因“机械系肠梗阻”入住某医院,入院后医方给予石蜡油灌肠治疗,3天后患者出现发热,医方给予退热处理,共住院一周后出院。出院次日患者因“肺炎”再次住院治疗。后因治疗效果不佳转上级医院治疗。上级医院出院诊断:1、外源性脂质性肺炎,Ⅰ型呼吸衰竭......。医患双方就是否为留置胃管时胃管置入错误导致石蜡油入肺产生争议,双方共同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在医患争议解决过程中,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调解未果。患方以医疗损害侵权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对患者的伤残级别事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患者最终损害结果为四级伤残(中度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中度肺弥散功能障碍),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法院判决医方最终赔偿20余万元。

案情分析

该案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均评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对于过错,均认为医方在患者住院期间出现体温升高,未究其原因,仅给予退烧处理,且在胸部拍片报告有肺炎诊断的情况下,未给予相应诊治,存在延误诊断和治疗的情况。另外,司法鉴定机构在对因胃管置入后患者出现吸入性脂质性肺炎,认定不能排除与胃管置入有关。认为医方在胃管置入术前未对该诊疗措施的必要性、操作风险、可能的并发症等给予书面告知,存在不足。置入胃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要书面告知的情形存在争议,但是,是否为有效告知不以签署书面文书作为唯一标准,医务人员在口头告知的同时,在病历文书中就相关事项予以沟通,并请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最大限度降低纠纷风险。虽然沟通并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但是在进行诊疗操作时,对于风险较高的操作项目,通过良好的沟通取得患方的理解与配合是必要的。

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

虽然在医疗事故争议发生之初,患方一般都是举着正义的大旗来“讨说法”,个个声称“不要钱”。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严酷的事实,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只能是经济赔偿。任何无价的生命、健康、精力、时间和最后都必须换算成有价的金钱。对于争议的双方,如果没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诊疗行为正确与否进行专业的评价,争议就只能永远是争议。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的出具,实际上是为医患争议是否应该赔偿和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一个法定的依据,以终结医患双方耗时耗力的拉锯战。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主体为医疗机构,一次性支付,也就是说,即使医务人员负有责任,也不是对外赔偿的责任主体。这既是对患方权益的保护,避免因医务人员个人给付能力不足导致患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也是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医务人员不必因职务行为承担个人经济受损的风险。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

在医疗事故处理中,医疗机构除了对患者及其近亲属依法给予民事赔偿外,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可能为暂停执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证书。

参考文件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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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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