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發生後,患方能不能調閱監控視頻?

文章發表:2017/09/08

马老师

患者王某,老年男性,因腹主动脉瘤在某医院行介入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发生猝死。经医患双方协商,患方同意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争议。医患双方及时提交材料。调解过程中,患方提出:患者术后在监护病房治疗,家属未在床边陪同,对于医护人员是否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是否及时处理存在重大疑点,要求调阅监护病房监控视频。医方仅同意将视频拷贝,暂时由医方保存,必要时可以提供给司法部门。关于能否调阅监控视频的争议发生后,死者家属多人到病房吵闹、谩骂,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医方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出警人员要求院方提供视频资料,院方未予配合。

争议

  1. 医院监控视频的性质
  2. 监控视频的查阅与调取
  3. 如何不让监控视频成为悬在医务人员头上的一把刀
  4. 发生医患纠纷后,视频资料是否必须提供

医院视频监控的性质

医院视频监控是单位安全防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防范能力较强的综合系统。视频监控以其直观、准确、及时和信息内容丰富而广泛应用于医院内多个场合。对医院内部管理可以提供第一手资料,如:查看员工劳动纪律遵守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等。发生医患争议后,院方也可以在履行内部监控调阅手续后,由管理部门调取视频资料,对医患双方争议问题作出内部说明与处理。另外,医院保卫部门“防盗防抢”事件的调查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控视频资料。基于以上内部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什么单位需要安装监控视频,监控视频的安装要求,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规定。

监控视频的查阅与调取

监控视频在证据学上属于“视听资料”,因其内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可与公安系统联网,但内部查阅和调取或其他外部单位要求查阅应履行严格的手续,避免因查阅和调取过于随意,使资料的提供方面临侵权的法律风险。在医院内部,任何部门基于任何理由查看监控均需经保卫部门审批,拷贝需经院领导批准。外部单位只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权利基于案件的调查需要查阅或调取监控视频资料。

病区内监控视频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和医院管理的需要,病区内一般在病区走廊、监护病房、谈话室等处设置监控设备。病房管理者可以基于工作需要查看医生护士在岗情况、分级护理履职情况,病房内小额失窃事件的初步调查等。在当前医患关系的紧张背景下,医务人员的“慎独”意识的教育与培养,既是对患者安全的保障,也是避免自身涉险的工作要求。尤其是节假日、夜间、无陪护的监护病房,医务人员如因观察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患者损害,不仅仅民事侵权的赔偿问题,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这一切都将被监控视频准确完整的记录下来,再完美的病历资料都无法粉饰太平。建议病房管理者定期请相关部门查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避免因视频中断、视频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重点部位出现监控死角等产生难以解释的争议。医务人员应知晓工作区域的监控设置,避免在监控死角和患方发生争执,保护自身安全。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有权调阅监控视频吗?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一般认为医方未尽诊疗义务,对于病历资料的记载也绝大多是存有异议。对于无家属陪同的场合,如:监护病房、手术室,往往是患方对医方是否尽职疑点最大的地方,也是医院管理容易出现“死角”的重点区域。如出现医务人员擅自离岗、未按护理级别的要求巡视病房、手术或操作者与病历记载不一致、一次性用品复用等都能为监控视频所记载,而这些内容是不可能出现在病历中的。当然,上述情况的发生一般为极低概率事件,因为,这些情况一旦查实无论是对医务人员还是医疗机构,都将发生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几乎不会有人以身试法。但是,为消除疑虑,患方往往非常重视医方对监控视频资料的提供。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方有义务提供或应患方要求封存病历资料和相关实物,实物一般包括患者所用输血、输液用品或其他医用材料,但并不包括监控视频。虽然医方没有法定义务提供监控视频, 但医方在发生争议后尽量保存好视频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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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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