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浥昕
平成23(ワ)2410 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平成27年5月12日 広島地方裁判所
判決摘要
出生時為健康的6個月女嬰於2002年2月初因手腳抽搐、顫抖、突然哭泣等症狀至被告醫院多次就診,但被告醫院之醫師們卻始終未實施血液、血糖值檢查,遲至3月底才診斷為「高胰島素低血糖症候群」,導致女嬰產生重度認知障礙之後遺症。
法院根據鑑定人意見,認為女嬰在2月2日初診時即呈現「無熱性痙攣發作」症狀,當下即應懷疑有代謝疾病的可能性,立即實施血液檢查;且若為「高胰島素低血糖症候群」,其反覆發作會導致腦部器質性變化,造成中樞神經系統異常,必須儘快進行治療。血液檢查對醫院來說為簡便,但被告醫院卻延誤了一個多月才進行檢查,且未針對有無代謝疾病進行鑑別診斷,違反注意義務,判定院方造成原告喪失日後相當於65%之勞動能力,於4歲後即症狀固定,其損失利益為2918萬6274日圓,加上慰問金1600萬日圓、律師費450萬日圓,院方共須賠償4968萬6274日圓(2015年月5月12日年廣島地方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