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健檢中未針對胸部X光陰影進行精查-已符合醫療水準判定無罪

文章發表:2017/09/27

黃浥昕

平成18(ワ)4328 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平成21年1月30日 名古屋地方裁判所

判決摘要

本件患者E為被告醫院之公職醫師,於2002~2003年間的團體健檢中皆被診斷為無異常,直到2004年6月間才被診斷出肺腺癌,於2006年死亡(當時62歲)。遺屬主張呼吸胸腔科F醫師於2002~2003年間漏看了胸部X光中之陰影,未進一步實施精密檢查,且未採用公務員健檢指引中所建議的「二重讀影」(由二名醫師獨立判讀),違反注意義務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不法行為(使用者責任)提起損害賠償告訴

法院認為以一般的醫療水準來說,團體健檢中的X光判讀狀況的確有異於平日的診療,因醫師需在短時間內判讀大量X光片 ,在無法充分瞭解患者病史等資訊的情況下,要求精確率會帶給醫師極大壓力;且若判斷需複檢、複檢卻無異常的比例太高,不只會帶給受檢者可能罹病之心理壓力,也會使健檢的可信度降低。 參酌3名大學醫院教授所提出的鑑定報告,在2002年的X光片中3名教授皆認為要判讀出異常有困難,在2003年的部分則僅有1位認為可能判讀出有異常、2位仍認為判讀出異常有困難,因此否認醫師在讀片上有疏失。又健檢指引中僅記載「若有必要」可實施「二重讀影」,法令上並未要求,當時的大型醫院中有實施的比例也不到3分之1,判定無實施「二重讀影」亦未違反注意義務,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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