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浥昕
平成29年3月17日判決言渡
平成25 第5249号 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判決摘要
原告(當時43歲)於2001年出現慢性眩暈症症狀,於2004~2005年間接受G醫師投藥鎮定劑Klonopin(商品名clonazepam),該種藥物為BZD (benzodiazepine)類鎮靜劑長期,若長期使用後忽然停藥易產生不安、焦躁、失眠等戒斷症狀 (withdrawal symptom) 。原告於2005年8月開始嘗試減藥未果,至2006年間持續產生嚴重戒斷症狀,導致工作能力惡化等,因而主張G醫師違反投藥、減藥之注意義務,及告知患者藥物性質及副作用等內容之說明義務,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不法行為(使用者責任)提起損害賠償告訴。
法院雖否定G醫師在藥物種類的選擇、投與劑量、減藥過程等方面有不符醫療水準之處,卻認定G醫師未詳盡說明「長期服用可能會產生藥物依賴,忽然停藥可能會有戒斷症狀」這點有責。即使存在原告離婚、欠債等可能導致不安惡化的外在因素,法院仍認定投藥與戒斷症狀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判定院方需賠償包括慰問金等共117萬7330日圓 (2017年名古屋地方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