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屢次要求開立診斷書並要求修正內容-醫師依正當事由拒絕開立無違法性

文章發表:2017/07/19

黃浥昕

平成16年2月16日判決言渡

平成15年(ハ)第12983号 慰謝料等請求事件

判決摘要

原告患者於初診要求被告醫師開立診斷書遭拒,隔年再診時醫師雖應其要求開立,但原告認為記載內容與其期望不符,要求醫師修改後重新開立遭拒。原告主張醫師應有交付診斷書、並對診斷書之記載事項進行修正等義務,且因此拒絕造成其精神上之損害,要求被告支付90萬日圓的賠償金。本件爭點有二 :

  1. 基於醫療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產生之損害賠償要求是否成立,
  2. 被告的不法行為是否成立(不交付診斷書、拒絕修正診斷書是否有正當事由)。

有關爭點1.,因原告是與該醫院之健保組合締結診療契約,被告個人不需擔負基於醫療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有關爭點2.,初診時醫師僅以「推測原告欲要求對自身立場有利之斷書這點」即拒絕開立,因無證據可證明患者有詐欺等不正當目的,基於醫師法確有不妥之處;但因原告聽言表示了解後即離開,之後未對院方提出陳情、也未立即至他院看診,認定原告可接受此說法,具合理性。再診時因原告要求醫師作出異於診斷結果之記載,恐讓醫師觸犯偽造文書罪,此為正當事由,被告拒絕開立無違法性,原告請求全數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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