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浥昕
平成29年2月23日判決言渡
平成26年(ワ)第15717号 地位確認等請求事件
判決摘要
原告與被告醫院簽定5年期的勞動契約,擔任該院牙科部主任,被告卻於第二年以原告具有適任性疑慮、對下屬未盡監督指導之責等為由,片面逕予解雇。原告因而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為由,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院方需支付慰問金50萬日圓、未付工資約93萬日圓、第二年開始發放之年終獎金491萬600日圓等費用。
因本件勞動契約為定期勞動契約,若無法定事由(日本民法第628條、勞動契約法第17條第一項)不得逕予解雇,且治療行為有其特殊性,除需考量該治療行為是否有危及患者身體安全等具體危險性外,也需給予醫師具合理性之裁量權。 法院針對醫院方提出之多項不適任理由逐項審酌,認定原告的一切治療行為從醫學上看來皆為合理,且本件解雇前被告方從未對原告指出在治療或管理上之問題、未曾命其改善或與其協商、於事後完全未予其有辨明機會,可見原告不適任之理由若非不存在、就是情節並非重大,判定本件解雇無效。
法院判定被告不需支付慰問金,除此之外的未付工資約93萬日圓、第二年開始發放之年終獎金491萬600日圓皆需支付(2017年月2月23日年東京地方裁判所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