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者強制住院制度 擬修法改採事前法官保留

文章發表:2018/06/21

背景

在2016年3月28日發生震驚全台的「內湖小燈泡案」後,中央及地方政府皆不斷地提出相應策略以期防杜類似案件的再度出現。其中,除了衛福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在隔(29)日接受媒體訪問表示,擬將修正精神衛生法而納入具有毒癮、酒癮及強烈自殺傾向之人於「強制住院」的適用範圍之外,31日北市府社會局許立民局長亦指出,未來若在社區、鄰里間出現有行為怪異且未確診為精神疾病之人時,將比照「街友模式」介入協助就醫,但無獨有偶,3月31日下午又發生疑似患有精神障礙問題的「政大搖搖哥」遭受強制護送就醫的爭議案件。此兩起事件的相繼發生,引發社會各界對於現行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規定之要件和程序是否過於嚴謹的爭論。

事實上,除衛福部在同年4月6日於立法院社環委員會因應內湖小燈泡所召開「探究殺童悲劇之防治對策及相關修法規劃」專案報告中,指出將邀請學者專家及臨床工作者研擬修正精神衛生法的必要性外,又更有七項草案版本經立法委員提出,而於同年12月交付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審查迄今。然而,衛福部在今(2018)年2月發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希望建立跨體系合作機制以構築社會安全網後不久,並在近日宣布將於本(6)月召開公聽會討論精神衛生法修正之事宜。在前(5)月「台中牙醫診所凶殺案」發生而全台社會陷入恐慌的敏感時刻釋出修法,雖仍存有使民眾將「精神病」與「隨機殺人事件」劃作等同的不當之處,但衛福部在其中擬將強制住院的審理權限自行政機關移由法院為之的構想,仍有進一步探究的必要。準此,本文以下擬藉由現行精神衛生法(下稱本法)有關強制住院的要件、程序及其事後救濟機制的簡單介紹為基礎,進而針對有關的爭議問題進行論述和分析。

焦點檢視

一、有關強制住院的要件和程序

目前依照本法的規定,有關強制住院和緊急安置之要件及程序如下:

  1. 罹患精神疾病並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而屬嚴重病人之人(本法第3條第1款、第3款和第4款參照),若有傷害自己或他人或有傷害之虞而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則保護人即應予協助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本法第41條第1項)。
  2. 若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其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並交由二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於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進行並完成強制鑑定。(本法第41條第2項、第42條第1項前段)。
  3. 依照強制鑑定結果,若認嚴重病人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且經再次詢問意見,而其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即應填具、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福部依照本法第15條規定組成的「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下稱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本法第41條第3項、第4項);此外,為保障嚴重病人的權利,若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緊急安置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本法第42條第1項後段)。
  4. 若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而作成強制住院的許可時,其強制住院期間最長以60日為原則,但經二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時,則得延長強制住院,每次延長並以60日為限(本法第42條第2項前段、中段)。

二、有關強制住院的(事後)司法救濟程序

若前述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的進行存有瑕疵,則依照本法第42條第3項的規定:「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其中,相關公益團體若經衛福部認可,則得基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依照同條第5項準用第3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並且,在前述的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如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但聲請人針對法院所為緊急處置之裁定乃不得聲明不服。(本法第42條第4項)

三、2014年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發生內國法上的優先效力之後──代結論

台灣雖基於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促進國民心理健康以及保障病人權益等宗旨,而在相關團體的積極倡議下,而於2007年完成自本法於1990年12月制定公布以來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法工作。在本次修法之中,雖針對強制住院的實施要件及其審查、判斷程序的中立性、客觀性有了較為嚴謹的規範,但隨著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下稱身權公約)因身權公約施行法於2014年公布施行,而在我國發生內國法的優先效力後,依照身權公約第14條的規定,國家除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的自由和人身安全權利、且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其自由的理由外,並同時須確保因任何程序而被剝奪自由的身心障礙者,應與其他人同樣享有國際人權法和身權公約的保障。

在此之後,除在司法實務(桃園地院衛判字第4號裁定)上首開先例,指出本法有關強制住院的現行規定違反身權公約第14條之外,由五位國際專家所組成的國際審查委員會,在針對我國首次提出的國家報告進行審閱後(身權公約施行法第7條),乃於結論性意見中指出:(1)我國修訂相關法規及政策(含精神衛生法)禁止以身心障礙為由進行非自願安置,並應設置立即法律協助及自願知情同意規定等程序保障機制,以及(2)國家應保障個人選擇自由,並禁止基於實際或潛在障礙剝奪人身自由等建議。

基於上述的脈絡,面對衛福部此次擬將強制住院的審查權限自審查會移往法院,以改善目前強制住院審查程序在書面審查原則下,所形成嚴重病人、保護人缺乏聽審權、實質辯護權或是審查程序證據調查程序不足等弊病的修法構想,就憲法第8條法官保留原則規定文義的角度而言,或許仍然能夠給予肯定,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就身權公約第14條的規範意旨而言,其所禁止者乃係「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其自由的理由」的情形。職是之故,若仍基於構築社會安全的思維,而僅以「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考及奇特行為」、「傷害自己或他人或有傷害之虞」等身心障礙情事作為強制住院的實施要件,難免因疾病標籤形成歧視並影響審查者的判斷(無論係由審查會或法院審查),而與身權公約第14條保障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的意旨有違,就此疑慮,似乎是在行政部門(行政院/衛福部)和立法部門在後續修訂強制住院制度之時,所應詳盡思考之處。

法領域

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月旦知識庫

  1. 王德瀛,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侵害身心障礙者自由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科技法律透析,29卷12期,2017年12月,頁7-13。
  2. 曾毓君,我國精神衛生法之強制住院制度何去何從?--兼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衛字第4號民事裁定,萬國法律,第216期,2017年12月,頁60-77。
  3. 吳建昌,臺灣精神衛生法規定之修法方向:從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爭議談起,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0期,2017年8月,頁158-184。
  4. 陳正根,從人權保障探討精神疾病強制治療,月旦醫事法報告,第9期,2017年7月,頁34-43。
  5. 李莉苓,精神衛生法與提審法之交錯──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之提審事件研析,月旦醫事法報告,第9期,2017年7月,頁44-61。
  6. 林超駿,論第三人聲請提審──從孫中山先生倫敦蒙難到搖搖哥事件,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2016年12月,頁123-142。
  7. 吳文正,探討我國精神衛生法之強制醫療,台灣法學雜誌,第175期,2011年5月,頁63-68。

延伸閱讀

  1. 司法精神醫學─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整合,張麗卿

  • 作者:月旦醫事法報告編輯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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