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血栓入院卻因感染綠膿桿菌死亡--什麼是感染傳染損害責任?

文章發表:2017/10/02

王丽莎

综合性医院的门诊,传染病患者和非传染病患者的就诊人数多,人员流动性较大,还有内、外、妇、儿科诊断室等等同处一楼,有发生传染病在医院内传播的潜在危险。有的医院处置室设施不合理,大多数处置室没有缓冲间,接诊条件差,没有及时采取消毒措施,造成患者把病原体、生物媒介到处传播,增加了交叉感染机会。还有病房内没有洗澡设施,患者无法清洗、更衣,也大大增加了医院感染、传染的机会。

但是,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治病救人的高尚职责,在医疗机构内部,必须管控感染,防止感染、传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应当进行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如果在预防、诊断或控制感染传染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失,造成患者院内感染、传染的,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案例分析】脑血栓入院,感染绿脓杆菌死亡

案情

2003年8月3日,死者李志男因脑血栓就诊于被告医院,2005年7月份搬入医院506病房,在2006年1月份,患者石万生由于肺部绿脓杆菌感染,从ICU抢救后,转入503病房、就在死者病房的对面。该患者呼吸道分泌物多、经常进行吸痰治疗。而该医院没有采取任何隔离措施、查房医师同时是两个病人的主治大夫,在对患者石万生检查后,不洗手、不更换隔离衣、不经过消毒,径直走到受害人病房进行查房、检查。该病区房间无窗户,通风差。感染患者病房的门是敞开的、其他患者可以在走廊里走动、吃饭、晾晒衣物。

此后不久,死者病情越来越严重,症状进一步加重,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护士直接使用感染患者的吸引器为死者进行吸痰。死者很快出现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的症状,经过检查也为绿脓杆菌肺感染,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4月15日死亡。

评析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本案中,医院对于肺部绿脓杆菌感染的患者没有采取隔离措施,患者的房门敞开,医生也不洗手不消毒就在该患者和其他患者之间实施检查,造成患者李某感染绿脓杆菌,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一起典型的医院内感染造成的患者损害的事故,就是我们所说的感染传染损害责任。医院在这起事故中,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联法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 电话/微信:15120007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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