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機構就診的患者,因為醫療產品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都應承擔替代責任嗎?

文章發表:2017/11/24

王丽莎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如果因为医疗产品造成损害,医疗机构不是当然地必须承担替代责任。造成损害的医疗产品,应当是医疗机构决定使用的,而不是由患者决定使用。如果是患者自己选择的医疗产品,或者患者决定使用的医疗产品,该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患者损害,则医疗产品并不在医疗机构支配的特定状态,医疗机构不因此而负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擅自服用加重病情 医院无错不承担责任

案情

患者甲因患糖尿病到A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甲一边遵医嘱服用医生开具的药物,另一边,听信广告购买了一种药物B,一直按照药品说明书上的用法,每日服用两次。住院一个月后,甲的血糖和尿糖一直居高不下,同时并发脚部坏疽,需要进行截肢。甲认为,A医院的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造成自己的损害后果。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A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审理查明,甲所服用的药物B根本没有“国药准字号”,只是一种保健品。而这种保健品含有糖皮质激素,很容易造成血糖升高。患者第一次在医院服用该药,医院护士发现后予以制止,此后,甲总是趁医护人员不在的时候偷偷服用该药。因此,医院对于患者糖尿病导致的并发症没有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现在虚假广告无处不在,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癌症的各类所谓“神药”更是层出不穷。很多患者对此类广告缺乏辨别的能力,反而听信广告中的夸大其词,导致病情更加恶化。本案中,患者甲就是一个例子。该药品存在缺陷,但是,该药品与医疗机构之间不存在管领或支配的关系。甲因为服用自己购买的药物B,引起并发症,造成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对此亦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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