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承擔替代責任後,可以向有過失的醫務人員追償嗎?

文章發表:2017/11/28

王丽莎

在医务人员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受害患者的人身损害而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时,医疗机构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取得向有过错的医务人员的追偿权,有过错的医务人员应向医疗机构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行为所致受害患者的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实际上是在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又产生的一个新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医疗机构,义务主体是有过错的医务人员。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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