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救活患者丟失衣服遭索賠,醫生卻暖心回覆。

文章發表:2017/09/26

王丽莎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最近成功抢救了一名心脏骤停的患者后,家属却要求医院赔偿患者在抢救过程中被剪坏的衣物及衣服内的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共计1500元。最终,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拿出1000元进行了赔偿。本事件中引发热议的是,患者家属在抢救成功,患者转入普通病房后,要求医院对患者的衣物及衣服内的物品进行赔偿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急救时剪掉患者衣物是紧急避险行为

本事件中,患者因为肺栓塞引发心脏骤停,需要通过人工心肺仪维持生命体征,而插入人工心肺仪需要大腿根部穿刺,必须剪掉身上的衣裤。抢救工作刻不容缓,医护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帮助患者慢慢去除衣物,而且,去除衣物的过程中还可有加重病情的风险。所以,剪掉阻碍救命的医疗设施运行的衣物,是医务人员为了抢救生命这一重大的利益,而无奈采取的对较小利益的损害。民法中,这就是典型的紧急避险。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称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牺牲其中较轻利益、保全较重大利益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据此,医院为了抢救患者生命而剪坏衣物,生命权和财产权相比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采取的措施是正当合理的,并没有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制,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另外,紧急的险情是患者自身疾病引起的,医院作为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患者家属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本事件属于紧急避险是毫无疑问的,需要考虑的是这种情况下患者家属是否有权要求医院赔偿?

第一,根据民法规范,紧急避险人对于受益人的较小损害可以不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虽然《民法通则》只是笼统地规定“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适当的民事责任性质如何、如何承担均未明确。不过,《侵权责任法》作为特殊法,明确了“可以给予补偿”的民事责任。2017年10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也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所以,患者家属对于患者受损的衣物等有权要求补偿,而非赔偿。

补偿和赔偿仅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之一,其前提是赔偿义务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责任;而补偿则是义务人没有构成侵权责任,只是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义务人给予的适当的经济援助。

第二,特殊情况下的适当补偿,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关于公平分担损失责任的规定,即在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所谓实际情况,主要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适当”主要依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确定,由双方协议或由法院判决。不过,这种适当补偿同样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前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要求补偿义务人有过错。

那么,本案中,既然适当补偿责任不要求义务人有过错,也就是说医院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三个要件,也可以协商或由法院判决给予患者及其家属适当补偿。医院确实没有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剪坏了患者的衣物;损害后果据患者家属所说有衣服本身、衣服内的现金5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因果关系目前能证明的就是剪坏衣服的行为造成了患者衣服的损坏,至于衣服内的现金、银行卡及证件丢失与剪坏衣服的因果关系,需要患者家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患者家属无法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医院仅应就患者衣服的损坏,承当适当的补偿责任。

紧急避险时医院仍有妥善保管患者物品的义务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急救中心负责人坦承:急救过程中剪掉的衣物,按照医院制度应当先由医护人员清理,将衣物内夹带的财物拿出来交给家属,再将破损衣物丢弃。也就说,医院承认自己在保护患者衣物等财产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患者破损衣服的丢失,以及可能有衣服内现金等物品的丢失。从民法上说,这是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合同法中则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医院对于来就诊的患者,除了救治疾病之外,还要在一定范围内保障患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事件中,医院确实因为能够抢救成功如此危重患者之后,医务人员太过欣慰及辛苦,没有尽到这一义务。这也是给医院管理敲响了警钟。不论什么时候,都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结语

医院剪坏患者衣服属于为了救治患者生命而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没有过错,没有采取不当的措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患者家属可以要求医院进行适当补偿。然而,仅仅是为了救命造成的衣服损害就要求医院以金钱加以赔偿的做法,确实让人心寒。医患关系的性质如何,除了通说的合同关系之外,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合同说的质疑者认为,就是这个合同关系导致了医患矛盾的激增。作者认为值得商榷。合同关系并非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而是强调医患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要互相尊重和信任。医患关系的恶化,非合同之过,是社会信任出了问题。

本事件中,患者家属对于医务人员的救治行为没有尊重和信任,所以,才会要求金钱的赔偿。他有要求补偿的权利,他同样也有要求医院协助其寻找衣服财物的权利。如果对医院有信任,或许他会选择后者。

最后,医院确实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没有将患者剪坏的衣服进行清理后交给患者家属,导致此次陷入了救活了人命,却要赔衣服钱的尴尬境地,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作者在为医学生们授课时,一直强调医学伦理学是对医务人员的最高期望;如果做不到,请一定要遵守法律和各项制度。

患者家属有权向医院要求帮助确认衣服内物品下落,但是,动辄要求金钱赔偿的做法值得商榷。

发现自己未能保管好患者衣物时应当及时表达歉意,并主动协助患者家属寻找,才是和谐医患关系的应有之义。该医院急救中心负责人也承认,近些年,医患关系的矛盾越发明显。如果彼此都处于对立阶段,不管对医生还是对患者,都是不利的。实际上,虽然患者家属拿到了1000元的赔偿,如果医院想要在医疗费上动点手脚,那可不是1000元能搞定的。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 电话/微信:15120007769
  • 邮箱:liza5253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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