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媽媽來了,醫生朋友,這些您需要瞭解!

文章發表:2018/03/19

马老师

案例

咨询案例一:某院接诊一16岁孕妇,陪同就诊人为孕妇男友和男友的母亲。院方联系孕妇父母,其母亲到场后就生产方式的选择和男方母亲发生争执,并拒绝签署各种知情同意书。院方咨询:各种诊疗知情同意书如何签署?

咨询案例二:某院接诊一14岁孕32周孕妇,符合子痫前期的临床表现。陪同就诊人为孕妇男友和男友母亲。院方根据孕妇提供的孕妇母亲联系方式与孕妇母亲取得联系,对方拒绝到场。院方咨询:如何完善各项知情同意,是否需要上报?

分析

上述案例为近期笔者接到的两个咨询案例,两个未成年孕妇严重惊到我了, 和从事医院风险管理的朋友们讨论时,更惊闻外省某院曾经接诊过12岁的孕妇!!! 除了奉劝各位家长看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对于医疗机构,类似的病例以后还会有,必要的法律风险告知是今天的重点。

一、关于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如何完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向患者本人做告知的情形,患者本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上述案例中,两位孕妇均为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符合法定可以告知本人的情形,知情同意的对象应当为患者的监护人。案例中,一名孕妇母亲虽然到场,但并未配合医方建议作出有利于患者的选择并履行签字手续,另一名孕妇母亲更是拒绝到场,医方无法履行告知义务。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经阴道分娩还是剖宫产,对于产妇本人都存在各种风险,医疗机构不应再拘泥于何人何时签字的问题,在遵守诊疗规范的前提下,经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建议上述监护人未到场或到场但未能做出有利于患者权益的决定的情形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二、关于医方法定报告义务的履行?

当前的执业环境,医患关系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可谓脆弱又敏感,产科专业更是这种敏感关系的重灾区。产科专业的医患纠纷数量长时间、大部分领跑其他各专业。合法夫妻、婆媳和谐、父母疼爱的产妇因为精心的孕期保健,已尽医学专业人与科学之能事全力保障安全,尚且不能完全杜绝大小不能两全的人间遗憾,前述案例中的少女准妈妈们不能不让人更揪心。

未成年人孕妇收治后,除了应尽的诊疗义务,作为医疗机构,对发现患者可能涉嫌伤害事件的,应该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根据孕妇的孕周推算,如果其初次性行为发生时间小于14周岁,无论女方是否自愿,只要男方明知其小于14周岁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涉嫌强奸。(是否构成犯罪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不详述)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9条第二款之规定: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之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像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综上,根据法律规定,本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目的,医疗机构应当就未成年孕妇可能受伤害事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处理。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家庭的希望,为未成年人创造并守护一个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低龄产妇甚至少女妈妈群体的存在,表明社会和家庭监管还存在诸多不足,未成年人健康权益被侵害的事件仍然存在。这种现象一旦进入任何一个成年人的视线,一定不能视而不见,积极帮助受伤害未成年人接受良好的身体照护并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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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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