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氏”住院5天后死亡,四年後醫院被起訴....

文章發表:2018/12/22

马老师

案例

2014年7月26日威远县公安局龙会派出所将一名因病昏迷倒地、个人信息不明的男孩送至威远县救助站,救助站立即电话通知某医院安排该男孩急诊入院。入院诊断:急性呼吸衰竭,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重度营养不良,电解质紊乱,高钠高氯血症,Ⅱ型糖尿病?高甘油三酯血脂?双肾积水,糖尿病高渗性昏迷?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虽经积极抢救治疗,因患者病情危重,5天后,患者死亡。患者死亡后,公安局查找到死者父亲王某某,确认死者为王某某之子王某。

2015年8月14日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王某系生前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死亡。

2015年10月起,王某某接连两个月到威远县信访局、威远县公安局信访,要求解决孩子死亡的相关事宜,在他看来,儿子的死与医院和救助站的失职脱不了干系。

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王某某被强制戒毒。

2018年3月12日,王某某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医院与救助站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9715元。

2018年9月29日,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相关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无名氏(王某)患糖尿病长期未进行治疗,病情严重,所以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该医院对无名氏实施紧急抢救的过程中不存在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的过错,但存在输液治疗、胰岛素治疗、病情监测等不规范的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无名氏(王某)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25%-35%)。

2018年11月26日法院参考鉴定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35%的责任。一审上诉期满,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该判决一出,舆论一片哗然,网友纷纷发问:医院善意救治无名患者,患者因病死亡,医院再赔钱,岂不是赔钱又伤心?对于死者父亲未尽监护义务的情况,是否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死者父亲被强制戒毒,能否成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医院已尽紧急救治义务,是否可以成为免除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一、关于医疗机构救治义务履行和过错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对于医疗机构是否有义务收治病情危重且个人信息不确定的无名患者,答案是肯定的,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社会公德的要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上述法律法规无论是对医疗机构还是对执业医师个人,都是不附任何条件的规定,属于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定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患者因医方过错导致损害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无条件的严格责任,无论患者是否身份明确、是否承担缴费义务。也就是说,使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并有损害,且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价值位阶的原则,人的生命健康权必须优先得到法律的保护。患者信息不明确,即接诊无名氏的患者,或者患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缴纳医疗费用,对于急危重症患者本人来讲,是疾病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导致生命健康权受损的风险,对于医疗机构来讲,是医疗费用不能及时追偿的风险。无论是风险相权,还是医疗机构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都不允许医疗机构因各种理由怠于救治急危患者。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因医疗行为合法性的评价是专业性要求很高的评价行为,一般人难以探知是否存在医疗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故,医疗损害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如何解读的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权利人内心的知道可以从行为表现来确认,如:权利人到医疗机构提出解决争议的要求、权利人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等,都可以认定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该时间点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该案中,2015年8月14日出具尸检报告之前,可以推断死者家属应该对死因存疑,死者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或提出尸检申请的时间应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2015年10月、11月死者家属的上访行为属于时效中断,2015年11月以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应为2016年11月时效期间届满。但是,死者家属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被强制戒毒,应该认定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因障碍不能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中止。2018年1月29日开始,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死者家属在2018年3月12日起诉,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

三、关于王某某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户籍信息表明,患者王某生于2003年,因病被救助站送医时年仅十二岁,属于未成年人。鉴定意见显示,无名氏(王某)患糖尿病长期未进行治疗,病情严重,所以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为未成年人进行生活上的照顾、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患病时及时送医都属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王某父亲王某某显然并未尽责,导致疾病进展至一定程度,最终治疗无效死亡。根据网传信息,无法得知,王某某是不是王某唯一的监护人,案情无法做深入的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可以认定王某某对于年幼且患病的王某拒绝抚养,导致其长期患病得不到治疗,最终病情严重不治身亡,王某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罪名为遗弃罪。

综上分析,医疗机构不得因任何理由推诿救治急危患者,如果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的承担也不应因患者身份不明或欠缴医疗费用而免除。作为公民, 对于负有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尽法定义务,努力提高自身和未成年人、需要赡养的老人的健康水平。未尽法定义务不仅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好的制度、好的治理、人人守法的必然要求。


案例来自成都商报2018年12月18日《“无名氏”男孩重病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4年后家属起诉收治医院》,如有侵权,请联系本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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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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