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服用Amisulprid時,醫生是否有義務做心電圖檢查?(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0/09/11

李詩茹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原告X之子(即死者)於1975年出生,患有思覺失調症類之心理疾患,因此多次入院治療,最後住院記錄在2004年1月。根據R醫院於2003年7月24日及2004年4月30日的出院報告書,皆有死者患有心搏徐緩之註記。另外,於2003年7月25日、2004年12月22日、2005年5月18日及8月24日,死者皆有就醫紀錄。其中2004年12月22日R醫院之被告醫師Y針對死者之狀況開立80顆200毫克的Amisulprid處方。2005年10月17日早晨原告X發現死者躺在床上,已無生命跡象,而浴室中有死者的嘔吐物。經法醫檢驗後,發現死者體內的Amisulprid含量達到在藥效範圍內的最大允許值,因此認為其可能性最大之死因係死者服用Amisulprid導致心律失常性心臟衰竭。原告X主張被告Y應對其治療失當而造成死者死亡之結果,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主張

被告Y應注意Amisulprid之副作用以及死者心搏徐緩的症狀,並每半年為死者進行一次心電圖檢查,如此,即可發現死者心搏徐緩且有QT波延長的現象(心臟跳動功能不全),而立即進行醫療介入,尤其是藥物更換,以避免死者死亡結果之發生。原告X對此提起訴訟,主張被告Y基於醫療過失,應對死者之死亡結果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判決經過

一審Bad Kreuznach地方法院(Landesgericht,下稱一審)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Rheinland-Pfalz邦的Koblez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下稱二審法院)駁回上訴,認為被告醫療疏失不存在;原告再提起上訴,三審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下稱最高法院)撤銷二審法院的 判決。

四、相關法條律規定

(一) 德國民法(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第280條第1項

當債務人違反基於債務關係而產生的義務時,債權人可以針對因此發生的損害請求賠償。

(二)BGB第823條第1項

故意或有過失的以不法行為損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力的人,有義務向該他人賠償因此發生的損害......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期:病人就醫安全與品質之促進:醫療除錯之法制建構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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