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有關疾控機構的內容
文章發表:2020/10/26
胡晓翔
(“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传染病防治法>修改研究(课题编号:CLS[2020]ZDWT03)》课题组成员)
去年底疫情应对以来,如何重新设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作用机制,成为热门话题。那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疾控机构的内容情况如何?我们就再做一个梳理。
1.参与传染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第八条)
2.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第十二条第四款)
3.与儿童的监护人、所在托幼机构、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di十七条第二款)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制定防控技术方案、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加强监测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类传染病的情况;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病原学鉴定、诊断和质量控制;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对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等重点场所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指导;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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