頸椎手術術後患者病情惡化,法院採「概括的事實認定」判定醫師有過失(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1/15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原告患者X曾於1988年及1990年發生車禍,後因脊髓型頸椎病(cervical myelopathy)衍生之下肢肌力低下、痙攣(spasticity)、步行困難等後遺症,於1991年被診斷為身體障礙者第二級程度。X為謀求症狀改善,於1993年10月27日於被告Y醫院接受A醫師執刀之腰椎及頸椎手術(頸椎前方固定術,以下稱本件第一頸椎手術)。但術後X產生四肢不全麻痺等症狀,雖於同年月29日二度接受頸椎手術(後方椎弓擴大術)症狀仍未見改善。X於1994年11月被診斷為身體障礙者第一級程度。X因而以Y醫院為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原審認為被告應選擇更安全的手術方法,或者使用更安全的手術工具。因此認定有違反注意義務而具過失,被告上訴。

貳、判旨

法院首先否認Y醫院在本件第一頸椎手術的術式選擇上,以及於頸、腰椎同時進行手術這點有過失。依鑑定意見,有關X產生四肢不全麻痺後遺症之下述三點可能原因:一、因手術器械之振動造成脊髓的間接損傷;二、因手術器械造成脊髓的直接損傷;三、有因插入骨片造成脊髓壓迫損傷的高度可能性。

法院指出,雖然鑑定人認為亦有改變體位或術後全身管理不佳的可能性,要確定是何種原因行為造成有其困難,但被告既未能充分舉證X有因改變體位產生非預期性急遽低血壓的情況,也沒有其他可能造成此後遺症狀之原因。判示無論是上述任一點或三點複合觀察,都可認為相當於導致脊髓損傷的原因......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2期:中醫師執業規範的回顧與展望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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