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腎感染C肝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易字第5號
裁判日期
2016113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甲醫院接受血液透析洗腎,最初抽血檢驗B 、C型肝炎均呈陰性,至2012年6月7日止之肝功能亦正常;惟於同年7月間檢驗出C型肝炎陽性反應, 嗣經他院確診感染C型肝炎。A於甲醫院接受洗腎治療時,護理師曾自冰箱中取出補血針為A注射。甲醫院洗腎室之水質偵測結果報告曾呈現不合格,主張不合格水質對其進 行洗腎治療,且護理人員用不潔之針頭,致其罹患C型肝炎。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無
涉訟人數
- 3*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類型】院內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