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腸癌化療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35號
裁判日期
2016110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因罹患大腸癌第三期,於2012年底至甲醫院由被告B醫師進行升結腸切除手術, 術後並由B醫師續以化學治療。A於2013年2月7日因腹瀉及發燒至B醫師門診就診,復於次日、同年月10日至乙醫院急診室就診,2013年2月11日於乙醫院加護病房治療,於同年月13日死亡。原告主張A於2月7日就診時已有感染或發炎等情事,B醫師未有進一步檢查,已違注意義務,應有過失,且B醫師未向A說明病情、治療方針及可能出現情形,致延誤診治、甚至錯誤診治,顯有過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大腸直腸肛門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