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照護疏失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13號
裁判日期
2016102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多發疾病患者A有高血壓、心臟病、腦中風併長期臥床、糖尿病末期、腎病變、周邊動脈血管阻塞、大腸癌、慢性阻塞性肺病,於100年間因心肌梗塞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期間,曾接受心肺復甦術急救後併發缺氧性腦性病變等病史,於2012年2月間由甲醫院為其洗腎及後續復健治療。A於入院前並無褥瘡,至同年3月間始發現其右腳跟有1.5×1.5公分第二級褥瘡傷口;並於同年4月10日發現其尾薦骨有7×5公分第二級褥瘡傷口。A於同年7月30日出院,並於同年10月1日於乙醫院過世,死因為褥瘡併感染引起之敗血性休克。原告主張醫護人員有疏於照護之過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腎臟科
涉訟人數
- 6*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