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之認定與失能給付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19號
裁判日期
2016102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1999年6月間因工作時抬物受傷,於2001年3月至甲醫院由骨科醫師B診治,並於1週後複診,X光影像已顯示有「腰椎第4、5節及薦椎滑脫後病變」,B醫師僅告知是「椎間盤突出」,病歷則記載「L4/L5 disc space ↓」、「L4 spondy lolisthesis(+)」。嗣A於2008年12月至乙醫院就診,診斷書載「腰椎第4、5 節薦椎滑脫及神經壓迫」。原告主張至甲醫院就醫時應已達第12級之失能給付程度,但B醫師既未告知亦未予適當治療,應屬誤診。(A於2001年11月26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由於A於1999年受傷後停止參加勞工保險,於2009年1月再加入時之失能程度已達第12級,而2009年11月25日診斷之失能仍同一等級,既未加重,故不能請領失能給付。)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