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型手術致蜂窩性組織炎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易字第5號
裁判日期
2017022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13年1月7日向甲醫院之整形外科B醫生諮詢雙眼下眼袋整形手術事項,復於 同年月15日由B醫師進行系爭手術,並於翌日門診回診。同年月19日,A因右臉腫大至 甲醫院急診住院,經診斷確認罹患「蜂窩性組織炎」。原告主張B醫師術前未盡糖尿病 風險評估等告知義務,且手術消毒不完全導致傷口感染,並遲延為傷口引流清創等未善 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整形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