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進行胰臟腫瘤切除手術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50731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備註

【舉證責任】
一審:病患
二審:醫療機構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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