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進行胰臟腫瘤切除手術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50731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備註
【舉證責任】
一審:病患
二審:醫療機構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