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鼻填充物更換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60525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原告甲至被告乙醫師經營之診所向共同被告丙諮詢師洽隆鼻手術事宜,約定由乙醫師施術植入“GORE-TEX” 材質,術後甲屢感填充物晃動、位移,嗣乙醫師再施術調整,復另議定同時施作植入「卡麥拉」材質之墊下巴手術。二次術前無任何醫師診察、確認材質或告知風險,僅要求甲於空白手術同意書上簽名,術後始知植入之填充物均係較易位移、變形之「矽膠」,而非原約定之材質。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公單位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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