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網膜剝離病診斷錯誤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32號
裁判日期
2017011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因右眼視力模糊、視野缺損,於2008年8月7日赴甲醫院接受B醫師診療,經診斷 為視神經炎,並住院施打3天類固醇治療,復於同年10月8日於乙醫院檢查發現罹患視網 膜剝離,並已出現視網膜下纖維化等症狀,A主張於甲醫院住院期間及同年8月19日眼 科門診之該診治醫師違反醫療常規,未對其散瞳後施作眼底鏡檢查,致其當時應已存在 之眼視網膜剝離病症,誤診為視神經炎而延誤治療。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患者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