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手術致左手喪失機能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7號
裁判日期

20170113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因左鎖骨遠端骨折(發生於2009年間,已鋼釘固定)舊傷痛於2012年7月間前往 甲醫院求診,同年月11日B醫師去除鋼線、清理斷端,並予以鋼板固定及自體骨移植等 手術治療。A出院後數日發現左鎖骨骨釘明顯突出且引發劇痛,惟B醫師表示已無法處 理;嗣經乙醫院告知其鎖骨骨折未癒合之空隙已過大而無法修補,再經數醫院確診左手 喪失機能,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A主張B醫師術前未實施骨質密度檢查,未評估應 否施行手術,且未告知治療風險,亦未建議不要手術而有過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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