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脂手術燙傷案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醫易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70113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審別

一審

主文

B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C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

B為甲診所之整型外科醫師,於2014年1月間為A進行抽脂體雕手術。A全身麻醉失 去知覺後,在手術後期經護士C告知有發冷顫抖狀態,B醫師指示C以烘被機為A作長時 間且高溫之加熱保暖,致A之右下肢受有1%體表面積2度燙傷等傷害。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一般整形外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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