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手術失敗導致憂鬱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12號
裁判日期
2017041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11年5月30日至B醫師開設之甲診所,由B實施眼袋割除及淚溝自體補脂手術,A於術前在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簽名。A主張B事前未親自對上訴人說明手術內容、過程、方式及可能之風險,且開刀房衛生條件不良,致伊手術中受細菌感染而雙頰紅腫,又打入過量自體脂肪,術後復未盡照護之責,造成伊雙頰凹陷、不時抽痛及眼頭黑色素沈澱之傷害,致伊精神痛苦而罹患憂鬱症。
主旨
關鍵字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部分勝訴
三審:患者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