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手術失敗導致憂鬱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12號
裁判日期

2017041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11年5月30日至B醫師開設之甲診所,由B實施眼袋割除及淚溝自體補脂手術,A於術前在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簽名。A主張B事前未親自對上訴人說明手術內容、過程、方式及可能之風險,且開刀房衛生條件不良,致伊手術中受細菌感染而雙頰紅腫,又打入過量自體脂肪,術後復未盡照護之責,造成伊雙頰凹陷、不時抽痛及眼頭黑色素沈澱之傷害,致伊精神痛苦而罹患憂鬱症。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部分勝訴
三審:患者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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