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未發現直腸癌病灶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上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7042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08年底由甲診所B醫師進行乙狀結腸鏡檢查,次年4月間經B醫師以超音波診斷有肝腫瘤,轉診至乙、丙醫院亦發現有多處肝腫瘤,嗣A於2009年4月24日前往丙醫院接受大腸鏡檢查顯示肛門以上18公分處有一腫瘤,確診為罹患乙狀結腸癌第四期。肝腫瘤經細胞學檢查診斷為大腸癌的肝臟轉移。原告主張B醫師實施乙狀結腸鏡檢查竟未發現直腸癌病灶,致遲誤治療時期而喪失15%的存活機會,致A提前於2013年7月17日死亡。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胃腸肝膽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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