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未發現直腸癌病灶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上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7042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08年底由甲診所B醫師進行乙狀結腸鏡檢查,次年4月間經B醫師以超音波診斷有肝腫瘤,轉診至乙、丙醫院亦發現有多處肝腫瘤,嗣A於2009年4月24日前往丙醫院接受大腸鏡檢查顯示肛門以上18公分處有一腫瘤,確診為罹患乙狀結腸癌第四期。肝腫瘤經細胞學檢查診斷為大腸癌的肝臟轉移。原告主張B醫師實施乙狀結腸鏡檢查竟未發現直腸癌病灶,致遲誤治療時期而喪失15%的存活機會,致A提前於2013年7月17日死亡。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胃腸肝膽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